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执联动能动履职,小标的案件不“小”办
东莞+ 2024-07-17 22:01:13

“案件从起诉到履行完毕长达三年半,历经公司倒闭注销,我一度感到非常焦虑。但面对我这个金额并不大的案子,法官却不分昼夜、加班加点跟进案件,耐心解答法律问题,高效办案、辛勤付出,才促成案件彻底化解!”案件当事人谢某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谢奕表示感谢,并送上了锦旗。

为实质性化解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贯彻落实“公正与效率”主题,近日,东莞第一法院执行局执行异议裁决组通过“审执联动”,协同执行实施团队及东城法庭审判部门,促成一件执行实施案件和一件执行异议案件同步执结,高效、便捷、切实维护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未如实告知公司注销致执行停滞

原告某企业管理顾问公司与被告某经营部、贺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诉请两被告支付服务费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期间损失合计11万元。法院判令某经营部、贺某向某企业管理顾问公司支付服务费1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实施团队立即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贺某银行账户中相应存款。然而,在拟发放案款时,执行法官翟嘉颖却发现作为申请执行人某企业管理顾问公司的唯一股东谢某隐瞒了该公司在案件一审立案后、判决前注销的事实,导致案款无法直接发放到公司账户,执行实施案件因此停滞不前。

为此,执行法官建议谢某可尝试通过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程序寻求破局。谢某遂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案件申请执行人。

然而,执行异议审查法官谢奕接案审查后发现,某企业管理顾问公司在执行依据作出前已注销,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法人在执行过程中注销可以变更申请执行人规定的法定情形。

为进一步了解案情,谢奕立即向谢某调查其隐瞒公司注销原因。谢某对此解释,谢某对此解释道,一来当时公司并无外债,二来自以为被执行人欠债属实,即使公司注销也不会影响债权债务的认定,被执行人仍要向股东履行债务。至于为何不告知审判庭,纯属因为自己不懂法,而非故意隐瞒。

“如果按法律规定简单驳回谢某的变更申请,谢某可能需要另寻途径救济权利,这除了增加当事人诉累,还可能进一步激化当事人之间矛盾。”谢奕面对沉重的卷宗,陷入了沉思。

审执联动推进两案同步执结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谢奕秉持“小标的案件不小办”的理念,再次翻阅全案分析研判,向审判法官、执行实施法官详细沟通了解,发现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某企业管理顾问公司和谢某均无执行债务,而被执行人某经营部、贺某除本案债务外,亦无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谢奕还会商审判法官梁妮、执行实施法官翟嘉颖研究解决方案,最终一致认为由法院劝导促成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谢奕遂主动联系贺某督促其履行。贺某反馈,其未履行系因为一直与谢某沟通债务金额无果所致,谢某却因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导致贺某银行存款被冻结划扣,贺某对此非常不满,对谢某亦极度不信任。

了解及此,谢奕遂联动执行法官、审判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轮番开展调解劝导,尤其是多次主动联系贺某,耐心了解其经营和生活情况、与谢某的交易情况、倾听对案件的看法,耐心明理释法、分析利弊敦促其履行执行,认真倾听其不满意见。

最终,经过数十次的电话和微信释法讲解,贺某终于放下心结,表示服法服理,主动向谢某足额支付了判决款项。谢某亦当即主动撤回执行申请和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还向法院书面承诺,如日后发现某企业管理顾问公司有未清偿债务的,谢某愿意对未结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至此,前后历经半个月,双方执行实施、执行异议两案得以圆满结案,贺某、谢某双方矛盾也得以彻底化解。

【法官释法】

真实有效的诉讼主体身份是法院公正审判执行的前提。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应及时如实向法院反馈公司名称变更、注销等影响民事诉讼程序的重大事项,依法正当行使诉讼权利。诉讼中,由于公司注销直接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当事人应在公司注销事由发生后,及时主动向法院提交注销公告及注销的相关材料,以查明权利义务承受人后变更诉讼当事人,否则可能发生侵害其他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利益、妨碍诉讼秩序等法律后果。

文字:王骁 通讯员:张春宁 编辑:张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