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下雨天的废水外溢,是否属于逃避监管?
东莞+ 2024-01-02 19:46:48

近年来,部分企业存在私设管道、水泵,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不及时进行修理,故意或者放任污染物排入外环境的违法行为,对水体、土壤以及大气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并从违法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客观上是否构成违法以及幅度上是否恰当等方面进行了全方面的审查,为企业在未来的生产过程中所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进行了指引。

未遮挡水池导致废水外溢

2022年8月11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前往某镀膜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1.该单位部分生产,喷涂工序正在使用,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现场正在运转,该废气治理设施的喷淋塔水池顶部没有任何遮挡并设置在露天场所,现场水池内的喷淋废水跟雨水混合物满溢至楼顶地面,再混合楼顶地面雨水经雨水管最终流入市政管网;2.原告喷涂工序产生的水帘柜废水及废气治理设施的喷淋废水经管道收集至一楼的废水收集池,该废水收集池顶部也没有任何遮挡并设置在露天场所,现场该收集池内的水也满溢至地面雨水渠,亦最终流入市政管网。

企业认为违法行为认定有误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经调查认为,某镀膜公司的废水收集池内的水帘柜废水及喷淋废水满溢至地面雨水渠,最终流入市政管网,规避环境监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章第八条§2.8.1的规定,决定对某镀膜公司处10万元罚款。某镀膜公司不服,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并主张:首先,水池未遮挡是因为用于遮挡的铁皮正在更换中,其不存在主观故意;其次,尽管部分废水外溢,但污染程度不高,且生态环境部门未对外溢水体进行检测,认定属于工业废水不当;最后,其在检查后及时进行了整改,情节轻微,应当免于处罚。

企业对污染防治设施具有及时检修的义务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根据涉案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现场照片、视频可知,2022年8月11日,某镀膜公司的楼顶收集喷淋塔废水的水池和一楼收集水帘柜废水及喷淋废水的水池均存在废水满溢流至地面,并最终流入市政管网的情形。虽然事发当天为下雨天气,但因某镀膜公司未及时巡查,在前述收集池原有的覆盖铁皮因生锈被丢弃后,未及时加盖遮盖物,导致雨水落入收集池中,并在水满后溢出,流入外环境。

涉案的生产性废水外溢的情况,并非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非不可抗力所致。某镀膜公司放任生产性废水外溢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的建设项目作出环评批复时作出的水帘柜废水、水喷淋废水须经固定的收集设施收集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的要求。由此可知,某镀膜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某镀膜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等事实,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章第八条§2.8.1中的规定,对某镀膜公司处以10万元的罚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某镀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某镀膜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逃避监管行为属于行为罚,其构成要件是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放水污染物即可,其并不要求对排放的废水进行检测,且以检测超标作为处罚的前提。因此,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环评批复文件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及处理生产废水。

就本案而言,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某镀膜公司作出的环评批复,要求某镀膜公司水帘柜废水、水喷淋废水须经固定的收集设施收集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但该公司设置在露天场所的喷淋塔水池及废水收集池均未遮挡,在雨天导致废水与雨水混合溢至地面并流入市政管网,属于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防治设施。一方面,此案告诫广大企业主,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环评批复要求,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定时且及时检修、更换相关生产及污染防治设备,积极履行自身的环保义务,真正树立起“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另一方面,环境执法部也要精准重点打击,做好典型案例和普法宣传,同时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运行执法监测联动机制,与属地社区、公安部门等建立协作机制,充分借助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网格员、公安部门的力量,全面打击逃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执法,提高违法行为的发现概率。

文字:记者 王骁 编辑:李世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