妆品广告能不能打“药妆”?化妆品广告能不能宣传治疗皮肤病?童真可爱的孩子能不能给化妆品代言?
5月15日,记者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该局已制定并发布《化妆品广告行为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化妆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指引》还明确,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化妆品广告宣传活动。
▲东莞一卖场售卖化妆品的货架
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功效
新发布的《指引》明确了化妆品的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而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属于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特殊化妆品广告应当与注册的功能内容一致。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相关功效。
化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推销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商业广告活动,都要适用本《指引》。
《指引》明确,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对自行或委托设计、制作、发布的化妆品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需承担法律责任。
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
《指引》明确,化妆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不仅如此,化妆品广告应当坚持正确导向,不得宣传“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不得宣称“军用”“军品”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
化妆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应避免使用药妆、处方、药方、药用、药物、中药、医疗、医治、注射、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医疗术语;避免使用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等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
《指引》明确,化妆品广告不得虚假、夸大或宣传无法验证的内容,或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
化妆品广告中使用涉及功能、性能或者销量方面数据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相关数据有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没用过产品不能当代言人
不少美妆博主会发布防晒霜测评、面霜测评,并引导消费者种草消费。
《指引》明确,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知识介绍、种草测评、探店体验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应当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其为广告,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对于明星代言的化妆品广告,《指引》也有要求——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为化妆品广告代言。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明确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化妆品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化妆品广告宣传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化妆品广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相关经营主体认真对照《指引》,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发布广告。广大消费者如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违法广告,可以拨打12345、12315进行维权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