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案例
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于2023年3月12日组织一个5人旅行团参加“澳门一天游”出境游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镇综合行政执法办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责令其停业整顿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A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说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参照《东莞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规定: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或边境旅游。两年内初次被查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上述违法情节的,适用上述裁量标准。
二、忠告提醒
近年来,参加各种出境游活动的市民越来越多,不论是参加出境游学旅行,抑或是商务考察等活动,请市民注意选择具备旅游局特许的经营许可证等相应资质的正规旅行社等企业,防止遇到跟团游客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无法顺利出行,甚至面临团队随时被就地解散的各种风险情况。出境游组团活动属于旅行社特许经营范围,必须要有相关的经营许可证,而且市民还要与其签订旅游局指定模板格式的正规出境游合同,否则就会被视为合同无效,违法经营。相关的组团机构轻则停业整顿、从重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线下、微信、朋友圈等渠道招揽、组织和接待旅游者的行为,同样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有资质、服务好、依法依规经营的旅行社,是旅游者安全、惬意旅游的坚实保障。市民在选择旅行社的时候,务必要注意查看“一照”(营业执照)、“一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确认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警惕“低价游”陷阱,规范签订旅游合同。
素材来源:常平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