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台湾同胞宜居宜业美好家园若干措施(修订)
南方+ 2025-12-12 16:08:24

共建台湾同胞宜居宜业美好家园若干措施(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台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进一步落实落细台湾同胞同等待遇,为更多台湾同胞来莞发展提供新机遇,进一步共建台湾同胞宜居宜业美好家园,深化两岸融合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台湾同胞来莞就业创业

(一)支持台湾同胞来莞就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人才进行我市人才分类评价申报,并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人才补贴和服务保障。其中,2025年1月1日后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台湾博士可纳入我市E类人才,享受最高10万元新引进补贴;2025年1月1日后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台湾本科生、硕士可纳入我市F类人才;E类、F类人才可享受政务预约、子女入学、医疗保障、安居、企业年金、金融、车驾管、停居留和出入境、观演票务、特惠消费等服务。对在莞工作期间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符合条件的台湾人才,按照《东莞市支持人才培养与素质技能提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能力提升培养资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支持台湾同胞来莞创业。在莞创办初创企业且符合条件的台胞,可按规定申领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的可按规定申领每年最高6000元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招用员工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及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及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鼓励台湾同胞融资创业。在莞创办企业并有资金需求的台胞,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个人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最高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由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鼓励用人单位聘用台湾青年。采取更多惠企措施鼓励我市用人单位聘用台湾青年。用人单位在2024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引进的台湾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可按每聘用1人最高3万元的标准(财政全额供养的单位除外)申领就业补助,每满半年可申领1.5万元补助,补助期不超过1年,补助经费按照市镇5:5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台港澳局、各镇街(园区)〕

(五)支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台湾青年。鼓励台湾青年到我市国企以及高等院校、文化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就业,支持国企、事业单位聘用台湾青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

二、支持台湾人才来莞发展

(六)落实台湾高端人才、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在莞工作的台湾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符合政策条件的,其在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东莞市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人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七)加强台湾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胞申报职称评审,开辟台湾专业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打破逐级评审的限制,取得本科学历后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即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积极建立台湾专业人才职业资格比照认定制度,研究将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比照认定为大陆职称,打通两岸人才职称通道。(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支持台湾人才提升技能。支持在莞就业的台胞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台胞自学或自主参加培训后取得由广东省内相关单位颁发的技能等级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其中对取得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给予一次性2万元资助;对取得T级/特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S级/首席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给予一次性4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九)支持在莞台企搭建技能提升平台。支持在莞台企设立镇级和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对从镇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晋升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支持在莞台企设立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对运营评估“优秀”的基地,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推荐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运营评估“优秀”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省级、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成功的按照省级、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规定的补助资金给予等额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支持台湾同胞来莞实习、见习、交流交往

(十)鼓励台湾青年来莞实习、见习。对参与美好家园实习计划,自2025年1月1日起到我市用人单位实习、见习的台湾青年,给予本科每月1000元、硕士每月2000元、博士每月3000元的实习、见习补贴。补贴每人限申领1次,补贴期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台港澳局、团市委)

(十一)鼓励用人单位组织台湾青年来莞见习。鼓励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二)为台湾青年实习提供优质岗位。开展“百校千人”实习计划暨“展翅计划”大学生实习专项行动等,鼓励东莞用人单位为台湾青年提供优质实习岗位。〔责任单位:团市委、市台港澳局、各镇街(园区)〕

(十三)拓展莞台交流合作载体。支持莞台两地院校开展交流访学、合作培训、夏令营等活动。加强与台湾人才交流合作,支持与台湾地区知名高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互动交流。进一步加强莞台青年、青少年交流,打造一系列交流活动品牌。(责任单位:在莞高校、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台港澳局)

四、优化台湾同胞在莞生活保障

(十四)为台湾同胞提供住房便利。新引进台湾人才可入住市属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的房源,最长可免费入住青年驿站15天。符合条件的台湾人才入住市属租赁住房,可申请每户5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最长补贴期不超过3年。镇街(园区)可结合属地实际情况,协助属地企业为引进台湾人才提供住房便利。〔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东实集团、团市委、各镇街(园区)〕

(十五)落实台湾同胞购房同等待遇。台胞提供自用、自住书面承诺,即可在东莞购买商品住房,豁免在本地居住、学习或工作年限证明,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保条件。符合条件的台胞可申请购买东莞保障性住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六)优化台湾同胞政务服务。在市民服务中心设立业务专区,为台胞台企提供行政审批事项办理、问题诉求收集、分办反馈等一站式绿色通道服务。优化台胞个体工商户审批程序,便利台胞就近申请。推动各类人才网站和企业为台胞在本市应聘工作提供便利。优化台湾居民居住证办理时限,深入推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互联网领域服务事项全流程便利化应用。(责任单位:市政务和数据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

(十七)落实中国台湾籍学生教育同等待遇。中国台湾籍学生就读东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与东莞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具体按各镇街(园区)当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方案办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镇街(园区)〕

(十八)优化台湾同胞专属金融服务。支持辖内银行机构持续完善台胞银行卡业务,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发卡政策,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推动台胞银行卡申办便利化。积极推行台胞金融信用凭证,为持证台胞提供提高授信额度、降低贷款利率、简化业务手续等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支持辖内金融机构扩大台胞专属金融服务范围,便利台胞在莞创业、就业、就学、生活。(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东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东莞监管分局)

(十九)鼓励台湾同胞缴纳社保及公积金。落实落细在莞台胞在住房、医保、医疗、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方面与大陆居民同等待遇。台胞对缴交的住房公积金、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享有在其离开大陆出境定居时经个人申请可按规定一次性支取权利,各级医疗机构为台胞回台报销健保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文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

(二十)鼓励东莞景区对台湾“首来族”减免门票费用。实施A级旅游景区门票减免措施。东莞市内财政供养的A级旅游景区对持首次办理台胞证(签发次数为01)的台湾同胞免门票费用;鼓励非财政供养的A级旅游景区对持首次办理台胞证(签发次数为01)的台湾同胞减免门票费用。(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科技局)

(二十一)支持台湾同胞共建共享。在莞工作的台胞可参加五一劳动奖章等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鼓励和推动在莞台胞积极参与涉及经济社会建设、民生领域等重大事项的听证会、咨询会等。支持市妇联、市青联等人民团体在政策内吸收在莞台胞以适当身份担任相关职务。(责任单位:市台港澳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五、附则

本措施所指台湾青年,特指16﹣45周岁(含)的中国台湾籍居民。本措施所指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见习,即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团体组织毕业后2年内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的就业适应性训练。

本措施与其他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相关政策措施已明确施行时间的,从其规定,国家、省、市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的,按新规定执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细化相关政策操作指引,确保政策及时落地。各镇街(园区)需落实组织保障,做好台湾同胞来莞实习、就业、创业、生活的落地服务工作。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7月2日印发的《共建台湾同胞宜居宜业美好家园若干措施》同时废止。

整理:吴擒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