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的公告。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今年9月16日至9月25日。
根据办法,农民安居房(以下简称“农房”),是指在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住房。农房建设应坚持“一户一宅”原则,每户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权属证书规定面积的4倍。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办法还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农房,严禁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并严厉打击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农房违法建设和转让、“小产权房”等非法行为。
坚持“一户一宅”原则
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根据办法,农房建设应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严控新增单家独栋宅基地,严禁占用耕地建设农房及超标准使用宅基地。鼓励集中上楼和旧村连片改造,引导农房有序开发建设,对宅基地和农房实行台账管理。
所称“一户一宅”,是指一户只能拥有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及地上农房。其中,“一户”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为准。年满18周岁前,须与父母共同为一户;年满18周岁后,可单独为一户;结婚后,夫妻双方须为一户。
“一宅”是指每户可享有的农房保障权益上限,即每户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的4倍。
同时,每户家庭及其成员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分户,且名下全部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总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未超过分户后可享有的农房保障权益总和的,也可认定为“一户一宅”。
办法还明确,将强化市有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镇街、村(社区)属地主体责任,构建全市农房建设“一盘棋”管理格局。依托三维航拍地图数据,健全农房建设审批监管,加快实现规范审批、联动监管。严厉打击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农房违法建设和转让、“小产权房”等非法行为。
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
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
除符合该办法相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其名下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农房鼓励由村(社区)回收,或向符合条件的村(居)民转让。办法还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农房,严禁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
若是达到了相关规定,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除了要符合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的建设标准,在建筑层数上,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首层高度不得超过4.5米,二层及以上每层不超过4.0米,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6米。若是首层及以上楼层主动退让用于院落、绿地、停车设施等的,在总建筑面积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建筑层数限制放宽至不超过6层,总建筑高度不超过23米。
办法还称,允许建设顶层梯房,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米(需安装电梯设备的区域不超过4.5米),且无其他功能用房时,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对采用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推荐设计方案的,梯房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高度;对不采用的,梯房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须计入总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高度。
划定农房禁建区、限建区和可建区
应备案并对外公示
办法要求,东莞各镇街应当划定辖区农房禁建区、限建区和可建区,并应向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划定内容并对外公示。
其中,禁建区原则上包括市镇中心区、重点土地收储整备区、近期计划实施拆迁型城市更新项目等需要节约集约用地的片区。禁建区范围内原则上禁止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
限建区原则上为目前城市更新条件尚不成熟、但未来具备城市更新潜力的区域。限建区范围内原则上只允许经批准改建或重建农房。
可建区即除禁建区和限建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原则上允许经批准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可建区原则上不得纳入东莞市“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数据库。
若是名下只有1宗宅基地,且为无房、简易房、危房或属于住房困难家庭的,允许在禁建区、限建区范围内改建或重建农房,确需新建的,应由镇街或村(社区)在可建区范围内协调置换宅基地。
据了解,无房是指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造成住房损毁的;简易房是指砖瓦平房、铁皮房等简陋房屋;危房是指现有住房经专业机构鉴定安全等级属C级或D级的,或已存在明显开裂、倾斜、变形等情况,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住房困难是指符合我市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或因住房结构等原因确实无法满足日常实际需求的。以上情况均须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农房违建举报有奖
新增违建则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在监督管理上,办法要求各镇街城管、自然资源及农林水务等部门要将农房违建纳入镇街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台账,建立多部门的联合巡查制止和快速处置机制、违建施工禁止供水供电机制。建立农房违建有奖举报机制,经调查核实后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镇街制定实施。市各有关单位、镇街要健全完善农房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依法归集农房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探索对信用主体实施信用依法奖惩。
对该办法出台后仍出现农房新增违建的镇街、村(社区),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建立对镇街部门审批错误问题通报机制,对频繁出现审批失误、把关不严等情况的部门进行批评通报,对相关审批人员从严处理。
办法还强调,将严厉遏制通过农房违建博取拆迁补偿利益的行为,探索建立与农房保障权益相挂钩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宅基地和农房征地拆迁补偿实施细则另行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