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 型 案 例
近日,黄江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黄江镇拥军一路一带的厂房开展夜间执法检查,发现一铁皮厂房仓库内储存了一批疑似危险化学品,9号PUR洗板水(17kg*58桶)、洗枪水(10kg*14桶)、清洁剂(18kg* 27桶),共计1612kg。
经核实,该仓库由方某承租,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现场未设置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设施,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

处 理 结 果
经抽样检测鉴定,该仓库储存的9号PUR洗板水、洗枪水、清洁剂均属于危险化学品。该仓库负责人方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151条裁量阶次A的具体标准,黄江应急管理分局责令方某限期整改,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69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复查,现场危险化学品已清空搬走。
法 律 科 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典 型 意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