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黄江一线|某宠物用品店无证销售兽药被查处
写意黄江 2025-09-05 10:09:10

案例情况

 

202412月,黄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依法对镇内一宠物用品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铺在电商平台上存在销售兽药的记录。然而现场却未能出示《兽药经营许可证》,该店铺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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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

 

处理结果

 

经调查,该店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属实,此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黄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兽药)》序号1的规定对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解析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温馨提醒

 

部分宠物用品店经营者因不熟悉兽药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店铺内或网店上销售兽药。殊不知,此种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因此,黄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此提醒广大相关经营者,请按照法律法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兽药,以避免收到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黄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