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出台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粤办函〔2024〕334号,以下简称《延长通知》),结合近年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文件,我市对《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东府办〔2022〕61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东医保规〔2025〕1号,以下简称《细则》)。
一、修订原则
(一)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近年国家、省出台了一系列新制度新文件,为对标现行政策,对与现行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订。
(二)保持政策延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延长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保障门诊共济文件平稳延续。
二、修订内容
修订后《细则》共38条,包括总则、门诊共济保障待遇、个人账户、管理服务、附则等五个章节。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规范个人账户相关表述
一是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东府〔2023〕60号,以下简称《办法》),我市已建立了规范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细则》修订了与《办法》不一致的内容,将“个人账户”险种的表述统一修订为“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是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9号),我市已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个人账户共济范围。《细则》更新了个人账户范围,由“配偶、父母、子女”更新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规范相关文件表述
根据我市出台的《办法》《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医保〔2023〕75号)等文件,《细则》修订了与现行文件不一致的内容,并完善政策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