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企业招聘技术人员时,常常会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防止员工离职后迅速入职同类型竞争企业,进而保护企业的核心技术优势。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员工与新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原公司的竞业限制调查,从而引发原公司与员工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返还竞业限制补偿,并支付违约金,以司法之力护航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
东莞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半导体封装技术研发及产品生产、销售等。黄某于2019年10月入职东莞某有限公司,任职工艺经理。在职期间,公司与黄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黄某在工作期间及劳动合同解除后2年内不得到与东莞某有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或变相提供服务,解除劳动关系后,黄某每次变更工作单位应及时将新单位的信息提供给东莞某有限公司,还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及违约责任等。2023年6月,黄某签署《离职前保密承诺书》后离职。东莞某有限公司每月陆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9万多元。2023年9月,黄某向东莞某有限公司提交《工作证明》,称其于2023年9月4日起在恒某公司工作,任职工艺部经理。之后,黄某持续提供其在恒某公司工作的证明和社保缴纳记录。
2024年8月,东莞某有限公司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认为黄某报告的入职信息是虚假的,恒某公司是诺某公司的关联公司,黄某实际入职的是诺某公司,诺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半导体先进封装整体解决方案等,与东莞某有限公司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对此,东莞某有限公司提交了有关证据,其中包括东莞某有限公司利用第三方公司拍摄的图片及视频等。
之后,东莞某有限公司针对黄某的违约行为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庭以东莞某有限公司证据不足,驳回了东莞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根据在诺某公司办公场地调取的书面材料,以及东莞某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结合黄某消极应诉的情况,认为黄某利用诺某公司的关联公司恒某公司代缴社保并出具《工作证明》,规避东莞某有限公司的竞业限制调查,以此逃避相应的违约责任。黄某属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黄某向东莞某有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7.5万元、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律师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竞业限制期届满。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黄某及时、主动向东莞某有限公司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官说法】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邓琴表示,本案系员工与新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原公司的竞业限制调查,从而引发原公司与员工的竞业限制纠纷。为了挖掘人才,上述情况在重视技术人才的大湾区高新技术企业中较为常见。基于新公司用工的隐蔽性,原公司对员工新入职情况调查取证客观上存在一定的难度,或者取证的方式存有争议,原公司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前往现场调查取证。通过充足、合法的证据查明员工的违约情况,判决员工退还相关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竞业限制期届满等,让违约的员工付出相应代价,有力维护辖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提供司法保障。
该案还向社会传递出,企业在追求发展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的底线,尊重市场经济竞争规则,确保人才的流动与使用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唯有如此,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赢得社会的尊重与信任;劳动者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石,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如实履行与企业的约定,这不仅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尊重,也是对自身职业信誉的维护,唯有如此,才能实现个人与企业的共同成长,营造一个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