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但是一些利欲熏心的商家为了赚钱铤而走险,罔顾消费者健康,不惜在食品中违规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用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处理。他们的手法较为隐蔽,同时也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东莞第二人民法院以三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例,提醒商家守法行商,切勿因一时小聪明犯下大错。
案例一:菜农出售喷洒禁用农药的瓜果获刑
2021年2月至8月,被告人梁某在东莞市厚街镇某菜地上种植蒲瓜。期间,为祛除虫害,梁某擅自在种植的蒲瓜上喷洒禁用农药氧乐果,收成后到某市场路边摆卖,将200余斤蒲瓜出售,卖得价款约500余元。经检验检测,梁某种植的蒲瓜被检出氧乐果成分。后梁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益诉讼起诉人就梁某的行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梁某在本市范围发行的报刊上,就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5000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在食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氧乐果,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梁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梁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梁某在报纸上赔礼道歉及支付赔偿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最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定梁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0元,同时支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5000元,上缴国库。禁止梁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在本市范围发行的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农产品安全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氧乐果为国家明令禁止用于蔬菜的高毒农药,其残留可导致人体急性中毒甚至致癌。菜农、养殖户等生产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切莫为降低成本以身试法。
案例二:为保鲜用硼砂清洗猪肉用于销售构成犯罪
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蔡某在其经营的东莞市厚街镇某市场摊位内,为了保鲜而长期购买硼砂,用于清洗猪肉,再进行销售。2023年2月11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摊位抓获,在其冰箱缴获冻猪肉(经检测,该冻猪肉的硼酸含量为529mg/kg),并在其住处厚街镇下汴社区空中花园4楼房间内缴获硼砂7.5包(每包500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最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定蔡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蔡某不服,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保鲜”不能突破安全底线,硼砂系《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对人体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具有蓄积性毒性,长期摄入可致器官损伤。肉类经营者应当建立冷链保存、临期预警等合规制度,切莫以牺牲消费者健康为代价追求短期收益。
案例三:凉茶铺店主销售“加料”凉茶被起诉
被告人黎某原系东莞市沙田某某凉茶店经营者。2024年,黎某在经营过程中,擅自将含有对乙酰氨基酚、布洛芬的药粉添加入销售的凉茶中。2024年3月11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田分局依法对沙田某某凉茶店进行检查,对销售的6款凉茶进行抽检,并从现场起获可疑白色粉末一包。经检测,上述抽检的凉茶中,部分检测出含有对乙酰氨基酚、氯苯那敏、布洛芬等成分,现场起获的粉末中含有对乙酰氨基酚和布洛芬成分。2024年9月5日,民警将黎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黎某归案后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黎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的危险,回归社会服刑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足以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可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定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凉茶属于普通食品,乙酰氨基酚、布洛芬等药物属于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使用的物质。黎某的行为可能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扰乱了凉茶行业正常经营秩序。该案例提醒广大商家不得假借“祖传秘方”“纯天然”等噱头掩盖非法添加行为,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加强食品安全鉴别意识,发现不法经营行为时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