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偷梁换柱”干扰废水监测被罚32万,企业起诉被法院驳回
东莞+ 2025-06-03 19:05:04

在环保监管日益严格的当下,企业排污合规性备受关注。广东一企业的废水排放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虽已联网,但却在污水池私设排水软管,将自来水引入废水标准化排放口“顶包”生产废水排放,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作出3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诉至法院。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罚款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科技有限公司属于东莞市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该公司废水排放PH、COD、氨氮、总磷、总氮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已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3年3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上述在线监测设备已开启,废水处理设施也正在运行,但该公司在废水标准化堰槽前放置了一条排水软管,软管中使用自来水从废水标准化排放口排放,而生产的废水未能正常排放,故在线监测设备采集的水样并非为企业排放的生产废水,导致在线监测数据失真。根据东莞市自动监控重点单位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的相关检查视频显示,该公司于同年2月已出现上述行为。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该公司清洗、电泳等工序设备正在生产并产生废水,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是其未将生产废水正常排放,而是用软管接驳回用水池,将回用水抽至标准化排放口进行排放,此时该公司废水排放在线监控设备开启,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这将导致在线监测设备监测的是回用水的污染因子数据,无法真正监测到生产废水是否存在污染物超标的情况,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规避环境监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决定对原告作出案涉处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综上,法院遂判决驳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为严厉打击在线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是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帮手,有助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了解环境污染现状、对污染源的综合监督提供科学依据。涉案企业作为重点排污企业,本应扛起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却企图以技术手段“走捷径”规避监管。本案生态环境部门依托在线监测联网和第三方技术巡检构成的双重防线对企业私设暗管、干扰自动监测等违法行为精准查处。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和保障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执法和合理裁量行为,有利于警示排污企业自我约束,诚实守信,加强对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和管理,自觉抵制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筑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文字:记者 王骁 通讯员 胡敏怡 编辑:钟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