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近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东城分局根据线索,对东莞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向下游客户销售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2128-8A/B系列产品),严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调 查 处 理
经抽样检测及调查取证,该公司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东城分局依法对其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
2.没收违法所得1.8万元;
3.罚款10万元;
4.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3年)。
法 律 科 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第一款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 型 意 义
此次行动是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部署的典型案例!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东城分局通过跨区域线索联动、突击检查,以“零容忍”态度严打非法行为,筑牢安全防线。
郑重警示:
企业务必严守安全生产红线!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必将严惩!市民若发现相关线索,请立即举报(举报电话:12345)。
内容供稿 | 东城应急管理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