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石排镇消防部门聚焦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安全,深入排查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依法查处消防产品使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使用领域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部署,镇消安委决定不定期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曝光,本次曝光单位如下:
场所一


场所名称:驰达激光
场所地址:石排太和中路397号101
存在消防隐患: 灭火器不合格
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

场所二


场所名称:中佳(万世淘)便利店
场所地址:庙边王兴龙三路3号107
存在消防隐患: 灭火器不合格
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

场所三
场所名称:林祖骏商店
场所地址:石兴路435号12
存在消防隐患:灭火器不合格
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

场所四


场所名称:东莞市石排洋彩塑料加工厂
场所地址:下沙石横二路一巷17号101
存在消防隐患:灭火器不合格
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
场所五


场所名称:石排敏涛百货店
场所地址:燕窝滨江二路3号105
存在消防隐患:灭火器不合格
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

场所六


场所名称:雁裕五金加工店
场所地址:石排塘尾商业街17号
存在消防隐患:灭火器不合格
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

消防产品是防控火灾的利器
产品质量安全关乎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请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单位
认准合格的消防产品
积极参与消防安全治理
如发现消防违法行为
可拨打“12345”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