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上午,杨女士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赠送一面锦旗:“专业仲裁公正护正义,劳动裁决为民暖人心”。

杨女士为东莞市某镇社卫中心的护士,去年,年满50周岁后,杨女士收到了社卫中心的退休通知,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并不再安排工作和支付工资。杨女士不服,于2024年11月向市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庭审中,双方就杨女士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发生争议。社卫中心认为,杨女士为非编护士,其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0周岁;杨女士则主张其为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法定退休年龄应当为55周岁。
市仲裁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仲裁裁决: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社卫中心还应向杨女士支付未安排工作期间的工资。双方收到裁决书后服判息诉,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文书生效。经社卫中心通知,杨女士已于2025年1月6日回到岗位正常提供劳动。
市仲裁院负责人表示,希望全市各用人单位以案为鉴,准确理解和适用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依法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 号)和《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 号)等法规政策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有关女干部、女工人的认定,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均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按55周岁。
本案中,杨女士的职务为护士,职称为卫生专业中级职称,杨女士和社卫中心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杨女士岗位为管理技术岗,故杨女士的法定退休年龄应当为55周岁,而非5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