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周知!东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工会在身边
2025-03-04 17:42:28
近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函〔2025〕21号),从2025年3月1日起执行,决定对全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函〔2025〕21号),从2025年3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900元/月,上调至208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8.1元/小时调整为19.8元/小时。
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按照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高温等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