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工会在身边
2025-02-21 10: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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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一年伊始,万象更新,又到春季就业招聘高峰期,为促进规范用工,保障就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相关重点事项做如下提示:

 

合法公平招用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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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严格遵守平等就业原则,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等因素而受歧视。在招聘信息和录用过程中,确保合法、公平、公正。

2.明确招聘岗位的要求、职责和待遇等信息,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

3.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其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其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平台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4.如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

 

 

 

依法合规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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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依法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时间、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2.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的约定,如确需变更内容的,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3.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避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引发劳资纠纷。

 

 

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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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制定劳动报酬标准,应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如采取劳动派遣方式用工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倡导建立健全的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

 

 

依法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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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情形的,用工之日起30天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各种书面或口头约定的“工伤自负”、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等行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应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如高温补贴、节日福利等,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满意度。

 

 

 

合理安排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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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安排劳动者享受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等各类假期,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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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加强沟通协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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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各用人单位构建沟通平台,建立企业与员工沟通机制,同步有序地开展薪酬激励集体协商工作,针对劳动报酬、技术技能提升、劳动卫生等事项,通过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等形式,倡导新就业形态行业就薪资、劳动强度等问题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关注员工身心健康,增加员工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东莞市总工会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