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9 09:34:28
其中,莞城、东城、南城、万江
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沙田镇立沙岛等区域
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关于《东莞市燃放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沙田镇立沙岛。
寮步镇、大岭山镇、厚街镇、道滘镇、石碣镇、望牛墩镇、中堂镇、高埗镇、茶山镇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指定一个或以上的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其它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前款以外的其他镇人民政府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公开听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安全防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重点防火区;
(八)饮用水源保护区。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范围,由其管理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样式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定。
明确烟花爆竹燃放时间
▼下滑查看征求意见稿全文▼
东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五)其他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可以按照本规定就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宾馆、酒店、婚庆服务经营等单位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为消费者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服务,对消费者自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样式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定。
前款以外的其他镇人民政府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公开听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九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清明节、端午节、重阳节每日的六时至二十三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临时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提前十日予以公告,在批复的时间、地点燃放。
市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内,启动大气重污染预警的,应当通知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向社会发布通告,要求在全市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内解除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应当通知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发布通告解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要求。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东公〔2024〕383号)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按照《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规定为Ⅰ级焰火燃放,以及不符合《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应当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主办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主办单位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或者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 本规定由东莞市公安局解释。
第二十条【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
烟花燃放需合规
针对新规条款
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