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东莞工会 2024-11-13 18:39:16

 

东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临近岁末,正值工资结算高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切实维护劳动者以获得劳动报酬为核心内容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现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自觉履行工资报酬支付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工资报酬,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报酬应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为由随意克扣、无故拖欠。

二、明确劳动报酬规则。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规章制度依法规定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新就业形态领域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由平台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劳动定额标准、抽成比例、计件单价、劳动报酬支付周期、考核办法等规则。

三、依法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80%的规定。

四、主动发现整改欠薪隐患。对报酬支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管。对于已存在拖欠工资事实的,用人单位要及时纠正,保障劳动者正常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用人单位应切实履行法律义务,避免因欠薪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东莞市总工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