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热线 | 不得“只售不租”,包含人防车位吗?
东莞+ 2024-10-28 20:01:04

近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物业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市民王先生致电东莞日报民生热线22111000咨询,征求意见稿中所说的车位、车库,包不包含人防车位?

记者咨询东莞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陈骏良了解到,征求意见稿只针对产权车位,不包含人防车位

陈骏良告诉记者,每个楼盘项目都会有一定比例的人防区域,建造在人防区域内的停车位,产权归属于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也就是说,对于人防车位,开发商有权对其出租收益,但不能将其出售。若是开发商将人防车位出售给业主,将构成违法。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业主购买停车位时,与开发商签署的只是租赁使用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那么这个合同只具有租赁的法律效力,而不是买卖的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车位也是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即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文字:记者 冯文彦 图片:资料图 编辑:符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