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东莞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东发改〔2024〕188号),自2024年10月23日起实施。
一、修订背景
原《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于2019年9月23日以东府办〔2019〕57号颁布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2日。原办法实施以来,对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考虑办法实施期间,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已由城市管理部门划转至税务部门,部分职能部门职责有所调整,困难家庭减免申请流程也需优化等实际情况,经综合研判,市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二、《管理办法》
新办法共十八条,与原办法相比,新增5条,修改13条,主要对部门职责分工、减免对象和申报要求、各部门管理措施等内容进行细化和调整。
(一)关于部门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税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鉴于目前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按程序制定和调整标准;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各镇街(园区)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属地管委会园区同时增加了税务部门工作职责。
(二)关于服务对象减免和申报要求。新办法进一步落实困难家庭的基本保障,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本市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原五保户)、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在乡孤老优抚对象所在家庭,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免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关于“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的规定,增加了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减免范围,同时考虑我市实际,取消了本市户籍驻莞部队的残疾军人减免规定。新办法还明确了每户、营业面积或生活垃圾量征收的非居民用户因停业、结业或其他客观原因等错征的,可向城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
(三)各部门管理措施工作。税务、城市管理、发展改革以及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推进政策、涉费信息共享共用。根据现行价格政策有关要求,删除了原办法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垃圾处理费结算标准相关表述。同时明确了城管、财政、市场监管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做好生活垃圾收费征收、监督检查和资金使用等工作。
三、《实施细则》的影响分析
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在我市产生生活垃圾收费的社会团体、单位或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国家、省、市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本趋势。明确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管委会)自身职责,通过规范价格管理,提高征收率、落实困难家庭减免措施、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发展,减少环境污染。本次仅对行政管理部门政策条文的修订,不涉及制定、调整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对市民和社会各界支出成本等方面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