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2024年8月8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麻涌分局(以下简称“麻涌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莞市麻涌镇的东莞某仓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内发现江门市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将危险化学品(乙醇胺、二乙醇胺)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结合相关调查取证,发现该仓储有限公司将麻涌公司仓库出租给广州市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仓储服务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现场检查过程中,麻涌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仓储有限公司仓库内存放有危险化学品(乙醇胺、二乙醇胺),根据涉事仓储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该批危险化学品属于其公司客户江门市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所有。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乙醇胺、二乙醇胺)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麻涌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依法对案件涉及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确认东莞某仓储有限公司把仓库出租给广州市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后,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且未在《仓储服务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 理 情 况
涉事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乙醇胺、二乙醇胺)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的行政处罚。
涉事仓储有限公司存在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及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33条第(1)项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麻涌分局决定就上述违法行为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法 律 科 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第一百零三条 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