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东莞公布1起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东莞应急管理 2024-10-16 19: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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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2024年8月8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麻涌分局(以下简称“麻涌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莞市麻涌镇的东莞某仓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内发现江门市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将危险化学品(乙醇胺、二乙醇胺)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结合相关调查取证,发现该仓储有限公司将麻涌公司仓库出租给广州市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仓储服务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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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过程中,麻涌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仓储有限公司仓库内存放有危险化学品(乙醇胺、二乙醇胺),根据涉事仓储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该批危险化学品属于其公司客户江门市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所有。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乙醇胺、二乙醇胺)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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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涌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依法对案件涉及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确认东莞某仓储有限公司把仓库出租给广州市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后,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且未在《仓储服务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 理 情 况

 

涉事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乙醇胺、二乙醇胺)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的行政处罚。

 

涉事仓储有限公司存在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及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33条第(1)项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麻涌分局决定就上述违法行为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法 律 科 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