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的陈先生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代理一宗民间借贷纠纷追索借款,告知系按照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收到部分还款,但没有把还款证据给自己的律师,律所明知欠款人按照超过法定利率上限还款的部分应抵扣本金却未向陈先生释明,对还款人的具体还款金额亦未了解清楚便提起诉讼,导致经法院审理的结案金额仅为起诉金额的1/10多一点。陈先生为此拒付律师费尾款9000元,律所起诉追索。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各担一半,判定陈先生应支付该律所尾款4500元。
明知被告已还款,律所按借款全额代为诉讼
2023年5月,东莞市虎门镇的陈先生为向钟某等人追索借款,委托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帮其打官司。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为28000元,分期支付,扣除先期收取的调查费1000元后,分别在网上提交诉讼材料成功、诉前调解立案和案件结果出来后三日内各支付9000元。
不久,该律所根据陈先生的委托,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就状告诉钟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标的额合计110.3万元。2023年11月,在法院的主持下,经陈先生同意,该案达成和解协议,钟某等人向陈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
为何起诉金额与最后调解金额相差10倍之大?原来,钟某等人曾经向陈先生偿还了大部分款项,并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在委托代理案件之时,陈先生也跟律所提过,钟某等人按照约定的利率偿还了利息,但时间太久整理证据困难,而律所对还款情况亦没有予以重视并跟进,认为本金部分并未偿还,并迳自按照原始借款本金向法院提起诉讼,陈先生抱着侥幸心理也在起诉状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予以确认。
此前,陈先生已依约支付了该律所代理费用19000元。但调解结果出来后,陈先生拒绝支付律师费尾款9000元。
2024年3月,该律所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陈先生,追索律师费尾款9000元。
律所代理存在过错,律师费尾款被判“五折”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该律所已代为处理陈先生与钟某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官司结束,故陈先生应支付律师费尾款。但该律所在得知钟某等人已部分还款的情况下,应向陈先生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要求其提供还款证据,而不是在陈先生认为收集证据困难、欠款金额不明的情况下,以原借款金额代为提起诉讼,故该律所存在过错,而陈先生作为知情当事人本人未能及时向该律所提供证据并同意按照原借款金额起诉亦存在过错,法院酌定双方按过错比例各50%分担。即陈先生应支付该律所尾款律师费4500元。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先生应支付上述律所律师费4500元。日前,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陈先生已主动履行。
【法官说法】
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应遵守诉讼诚信原则
承办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副庭长梁虹法官称,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均应遵守诉讼诚信原则。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律师事务所应恪尽合同义务,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指导当事人进行如实、全面的举证,并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研判分析后依法向当事人释明;同时,当事人亦应如实向律师告知案情,并按照律师的指引及时收集和提交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