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已被罚!东莞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禁止这些用火行为!
东莞+ 2024-10-08 16:39:17

“好干燥啊,感觉全身都起电了!”“又干又燥,干得嗓子直冒烟!”“天干物燥,一碰就‘啪’,静电来了!”……各位街坊注意啦!最近东莞天气干燥,除了要注意补充水分以外,还要注意用火用电安全,10月1日起,东莞已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在公园、森林游玩时,一定要注意森林防火,特别是以下这些用火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已有人因此被罚了,赶紧来看看!

东莞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禁止这些用火行为

近日,东莞发布了《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2025年度特别防护期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通告指出,我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为切实加强森林特别防护期内野外火源管理,防止人为原因引发森林火灾,防范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特别防护期森林防火禁火通告。通告全文如下:

据东莞市气象台预报,预计未来几天我市天气将持续干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较高,东莞市气象台已于10月5日10时28分将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升级为橙色,请注意森林防火、工业及家居用火安全。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林区、森林公园游玩时务必注意森林防火,入林不吸烟,进山不带火,否则你就面临警告和罚款啦!

引以为戒!多人因在林区吸烟面临警告和罚款

小烟头、大隐患。近期,我市雷雨天渐趋结束,天气持续放晴,气温快速回升,空气逐渐干燥,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仍有人心存侥幸,在林区吸烟。

国庆节前,市林业局组织开展打击野外违规用火专项行动,对苏某业、刘某、叶某权等9人违反《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森林防火区吸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9月26日,苏某业、刘某、叶某权等到黄旗山城市公园游玩,行经东湖、西湖、古樟听泉、双联亭等景点途中点燃香烟吸食,被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发现。9人均对违反《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吸烟的行为供认不讳。

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对苏某业、刘某、叶某权等9人进行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宣传。9人均表示认识到在森林公园吸烟等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危害,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市林业局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苏某业、刘某、叶某权等9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违规野外用火人员进行立案及处罚

再次提醒大家,10月1日起,东莞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大家在林区、森林公园游玩时,请配合“一车一杆一检查”,自觉做到进园扫“防火码”,不携带火种上山、不在林区违规用火。严禁在林区范围燃放烟花爆竹,全面严控野外火源,筑牢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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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特别防护期是什么时候?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广东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哪些行为是禁止的?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不得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这些森林火灾法律法规常识,必须要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文字:莫凤英 图片:市林业局供图 编辑: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