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招群主持第二次全体会议,副主任潘新潮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会议审议了《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东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草案)》;审议通过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莞市2023年决算草案的报告、关于东莞市2023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东莞市2024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东莞市2024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东莞市2024年第一次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会议表决通过了《东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东莞市2023年市级决算的决议》《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东莞市2024年第一次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个别市人大代表辞去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会议还表决通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人事任免事项。
骆招群向新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并主持宪法宣誓仪式。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琳、杨晓棠,秘书长叶向阳及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等出席会议。副市长卢建军,以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二号)
(2024年9月14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胡炽海提出的辞去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胡炽海的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胡炽海的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410名。
现予公告。
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三号)
(2024年9月14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方灿芬、刘裕昌、杜学民、刘沃浩提出的辞去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方灿芬、刘裕昌、杜学民、刘沃浩的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方灿芬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406名。
现予公告。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4年9月14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
邓卫洪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吴强为东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
闵斌为东莞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方淑敏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袁萍为东莞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胜銮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孙世宏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孙晓锋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陈胥丹为东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佳栩为东莞市万江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
免去:
吴强的东莞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何伟光的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赵文群的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闵斌的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李佳栩的东莞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委员职务;
李胜銮的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4年9月14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
黎梓材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苏卫东为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免去:
李瑞峰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苏卫东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柯小玲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蒙洁梅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职务;
杭海梅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职务;
赵灿明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职务;
邵沛良的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24年9月14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
张庆华为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黄瑜双为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林小善为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陈汉华的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