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24年东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及复评工作开始
东莞就业人才服务
2024-09-06 14:31:54

为进一步推动

东莞市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发展

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

东莞市人社局近日开启

2024年度东莞市

市级及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申报及复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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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少创业孵化基地

已经摩拳擦掌

想要争取2024年度的

市级及市级示范性称号了

 

 

申报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有哪些具体要求?

小编都帮您整理好了!

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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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条件

1.市级及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应以服务初创者、初创企业和初创团队为基本定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服务,整合利用各方资源,为创业者提供全链条式创业孵化服务,打造滚动利用、循环发展的创业孵化平台。基地应当具备孵化场地保障、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等主要功能。具体认定条件见《实施办法》(附件1)第二章规定。

 

2.在孵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创业组织注册地和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基地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二是创业组织和创业团队(未注册)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特殊领域可适当延长(计算时间截止到2024年8月),孵化期满未退出孵化基地的创业主体,不纳入在孵创业主体统计范围。“创业实体”不包括分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经济联合社、社会团体、基金会。

 

3.创业带动就业比例以2024年8月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作为依据。

(二)认定材料

具体申请材料见《实施办法》(附件1)第六条,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附加分项

申报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还需填写附件2-4,简述服务情况和成效(附简讯、图片、视频等相关证明材料)。若存在以下情况的,可在书面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

 

1.结合“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农村电商”等重大民生工程开展特色就业创业服务或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等6类重点群体(以下简称重点群体)创业者提供减免场地租金和管理费、其他孵化服务优惠扶持措施的基地,可在书面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

 

2.与各级人社部门合作开展创业创新服务活动,积极推进人社创业政策见效落地的,可在书面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

(四)认定程序

1.分局初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人事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材料中入驻基地的创业实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补贴申领情况、推进人社创业政策落地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对申请基地进行实地考察,综合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形成基地运营评价结果,并由该第三方社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实地复核,结合基地运营评价结果提出拟认定的市级及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名单。

 

3.审定名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评议,确定拟认定为市级及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名单。

 

4.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认定的市级及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名单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认定事项、基地名称及运营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第三方社会机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专家(非参加当次评审的专家)组成独立调查组进行检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意见。

 

5.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并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根据申请认定基地类型授予“东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或“东莞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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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对象

全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具体评估名单见附件7。

(二)评估材料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按《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评估表》(附件9)达标及评分要求,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要求整理相关佐证材料。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后按时向所在镇(街道)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人事局)提交评估材料。

(三)评估程序

1.镇街评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人事局)按照《实施办法》及《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评估表》(附件9)对需评估基地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评估,并进行实地核查,综合得出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基地不存在《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且综合评估总分达到60分以上的,为合格档次。

 

2.市级复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人事局)的评估意见对市级基地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可继续保留市级基地资格;复核不合格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市级基地认定,收回牌匾,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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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评对象

全市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具体评估名单见附件8。

(二)复评材料

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按《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估表》(附件10)达标及评分要求,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要求整理相关佐证材料。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后按时向所在镇(街道)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人事局)提交复评材料。

(三)复评程序

1.镇街评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人事局)按照《实施办法》及《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估表》(附件10)对需复评基地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评估,并进行实地核查,综合得出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基地不存在《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且综合评估总分达到60分以上的,为合格档次。

 

2.市级复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人事局)的评估意见对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可继续保留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复核不合格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收回牌匾,并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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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及复评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逾期不予受理。受理地址:申请单位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人事局)。

 

(一)未获得市级基地认定的基地如同时符合《实施办法》的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同时提交两套材料申请“东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东莞市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通过认定的,可同时授予“东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东莞市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采用达标评选制度,对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的各项要素及《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评估表》(附件9)进行评分。

 

(三)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采用择优评选制度。本批次计划认定不超过5家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以“统筹总量、合理分布、择优评选、示范带动”为评审原则,对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的各项要素及《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书面评价指标表》(附件5)、《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实地评价指标表》(附件6)进行评分。

 

(四)符合申请条件的申报单位,请自行登录“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的“公示公告——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相关申请表(如下载有问题,可联系所在镇街(园区)人社部门或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科,联系电话:22623036)。

 

(五)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人事局)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提交申请的孵化基地开展实地核查,届时请予以配合。

 

附件:

1.《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及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东人社发〔2021〕59号)

2.宣传协助近两年在孵创业实体享受人社部门创业扶持情况表

3.近两年与人社部门合作开展创业创新服务活动情况表

4.近两年在孵创业实体基本情况表

5.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书面评价指标表

6.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实地评价指标表

7.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复评名单

8.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复评名单

9.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评估表

10.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估表

 

通知公告原文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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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冲刺

争当2024年的

市级及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