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业课堂|住宅变民宿,办了营业执照就行?
东莞+ 2024-08-30 18:55:51

近日,市民刘女士向记者咨询,她想把她在某住宅小区里的一套空置房租给“二房东”陈先生,按照陈先生的计划,他将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然后对外出租,经营“民宿”。

“陈先生跟我说,签约后,他会向有关部门备案,并领取营业执照,我只要等着收租就行了。但我想知道,这样就真的可以了吗?没有什么风险吗?”刘女士面带疑惑地问道。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和旅游业的发展,各式各样的“网红民宿”走进人们的生活。

民宿是一种有别于饭店、旅馆的家庭旅馆模式,它通过提供具有当地特色的住宿、餐饮,让人们体验当地风情、人文。

目前,越来越多的“二房东”选择将住宅小区内的住房进行装修,并配备相应的设施,改造成民宿,然后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出租信息,吸引外地游客入住。这一新型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游客的临时住宿需求,也为房主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益,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多位法律人士告诉记者,房屋在建造并报经审批时的用途不得随意改变,擅自将住宅房屋从事经营行为。“因为这可能造成来往小区外来人员杂乱,增加小区不安全因素,干扰业主正常生活,造成小区车位、电梯、水、电等公共设施使用的紧张问题。”

据了解,一是由于民宿租客具有流动性、不特定性和分散性,给小区的门禁安防、电梯维保等公共项目增加了额外负荷。二是民宿租客的生活噪音、占用公共空间等行为也可能对邻居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果业主确因生活问题等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且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两者缺一不可。

此前就曾有判例,由于房主和“二房东”并未满足全体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这一条件,因此,虽然他们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但是法院认为,他们改变房屋住宅性质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判他们将房屋恢复为住宅用途。

文字:记者 冯文彦 图片:记者 冯文彦 编辑: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