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慈善会召开2024年第二次理事会暨第三届第十二次会员大会
东莞+ 2024-08-26 11:39:46

8月23日,市慈善会在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会议厅召开2024年第二次理事会暨第三届十二次会员大会。市民政局三级调研员兼市慈善会副会长艾树珍,市卫生健康局三级调研员宋洪南,市应急管理局三级调研员戚洪亮,市慈善会秘书长庄加妹以及市有关单位、企业、松山湖宣传社会工作局,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慈善(基金)会、社志协代表等15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组建第四届换届领导工作小组的议案》《“东莞慈善·莞爱守护来莞建设者”试点项目方案》《“东莞慈善·莞爱退役军人”试点项目方案》《关于罢免会长职务及取消其会员资格的议案》。

会议指出,“东莞慈善·莞爱守护来莞建设者”试点项目及“东莞慈善·莞爱退役军人”试点项目的设立,将进一步增强东莞城市竞争力和城市发展后劲,完善慈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友善东莞”慈善帮扶的工作质效。

“东莞慈善·莞爱守护来莞建设者”试点项目

为提升“友善东莞”慈善帮扶的工作质效,推动我市慈善公益事业发展,发挥慈善公益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切实解决我市异地务工人员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市慈善会成立“东莞市慈善会莞爱守护来莞建设者慈善基金”,专项开展“东莞慈善·莞爱守护来莞建设者”试点项目。

帮扶对象:“东莞慈善·莞爱守护来莞建设者”试点项目帮扶对象为家庭困难的非东莞户籍的异地务工人员。

(一)家庭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异地务工人员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的;2.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不动产(含保障性住房、商铺等)共计不超过1套,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3.其他特殊情况: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了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金、低保、抚恤补助及获得其他救助后,家庭收入过低难以维持生计,或因遭遇自然灾害、失业、突发家庭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造成刚性支出过大。

(二)本方案中的“重大疾病”不含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造成的重大疾病。

(三)帮扶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近3年内,在东莞市实际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莞有固定住所、服务东莞市用工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单位出具工作证明或营业执照)连续满1年及以上、在东莞市内连续缴纳社保1年及以上。

救助内容:“东莞慈善·莞爱守护来莞建设者”试点项目救助内容:

(一)急难救助。异地务工人员本人,在东莞市期间因当年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或火灾、溺水、触电、中毒、意外伤害等意外事件,在获得政策性医疗保障、商业保险理赔和其他救助帮扶后,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大病医疗救助。异地务工人员因医治重大疾病,在扣除政策性医疗保障、商业保险理赔和其他救助帮扶后,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

帮扶范围及标准:“东莞慈善·莞爱守护来莞建设者”试点项目帮扶范围及标准:

(一)急难救助根据不同的困难情况确定救助标准,具体如下:

1.急难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出现死亡的,对该家庭一次性给予2万元救助金。

2.因当年遭遇自然灾害、突发家庭变故、意外伤害的困难异地务工人员,在获得政策性保障、商业保险理赔和其他救助帮扶后,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一次性给予0.3万元的生活帮扶救助金。

(二)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条件及救助标准,具体如下:

1.大病医疗救助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东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

(2)根据救助对象申请之日往前推12个月内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理赔、基本医疗救助、政府临时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累计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1万以上(含本数),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

2.大病医疗救助按以下标准给予相应的救助:

备注:上表自费总额,是指异地务工人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在东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产生的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理赔、基本医疗救助、政府临时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累计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总额。(详情见附件)

“东莞慈善·莞爱退役军人”试点项目

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家国情怀,营造全社会尊崇尊重退役军人的社会氛围,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市慈善会成立“东莞市慈善会莞爱退役军人慈善基金”,专项开展“东莞慈善·莞爱退役军人”试点项目。

帮扶对象:“东莞慈善·莞爱退役军人”试点项目帮扶对象为家庭困难的东莞户籍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一)家庭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的;2.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不动产(含保障性住房、商铺等)共计不超过1套,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3.其他特殊情况: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了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金、低保、抚恤补助及获得其他救助后,家庭收入过低难以维持生计,或因遭遇自然灾害、失业、突发家庭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造成刚性支出过大。

(二)本方案中的“重大疾病”不含工伤、职业病、交通事故造成的重大疾病。

(三)退役军人,包括以下三类人员:1.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3.军队文职干部和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优抚对象,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帮扶范围及标准:“东莞慈善·莞爱退役军人”试点项目帮扶范围及标准:

(一)生活帮扶。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或当年遭遇自然灾害、突发家庭变故、意外伤害,或失去劳动能力的,在获得政策性医疗保障、商业保险理赔和其他救助帮扶后,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当年内一次性给予0.3万元的生活帮扶救助金。

(二)医疗帮扶。家庭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罹患重大疾病,申请之日起往前推12个月内累计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患终末期肾病用于透析的门诊自付费用),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理赔、基本医疗救助、政府临时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个人自付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按以下标准给予相应的救助:

备注:上表自费总额,是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罹患重大疾病,在东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产生的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理赔、基本医疗救助、政府临时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累计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总额。(详情见附件)

文字:记者 王骁 图片:记者 王骁 编辑:王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