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特色人才自主评审暂行方案
东莞+ 2022-08-08 09:14:43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自主评审暂行方案》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3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东莞市特色人才自主评审暂行方案》,现予印发。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人才工作体制改革力度,向符合条件的镇街(园区)、用人单位下放特色人才评定权限,充分激发用人主体活力,构建更加灵活高效、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依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对于条件成熟的园区、镇(街道)、大科学装置、重点研发平台、高校及科研院所和市其他重大项目,可通过自主评审方式开展特色人才评定,强化用人单位引才自主权、提高引才的积极性。

二、自主评审申请

按照“成熟一个、落实一个”的原则,由各园区、镇(街道)、大科学装置、重点研发平台、高校及科研院所和市其他重大项目根据自身实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书申请自主评审,申请书应包含本单位的基本情况、人才队伍现状、未来3年人才需求情况和申请自主评审特色人才的理由,并附本单位自主评审特色人才的实施方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确定为自主评审单位。

三、自主评审实施

(一)自主评审推荐特色人才权限

自主评审单位可自行组织评审,推荐自主评审的特色人才名单。通过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后,推荐名单被确定为特色人才的,纳入东莞市特色人才管理,享受相关待遇。自主评审权限仅限于可在本单位内(自主评审单位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则为本辖区,下同)非柔性引进人才中推荐相当于《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和四类人才。

(二)自主评审推荐名额

自主评审推荐名额以年度(自然年)计算,各自主评审单位每年可自主评审推荐不超过10名特色人才。自主评审单位应严把人才质量关,宁缺毋滥。

(三)自主评审方式

各自主评审单位制定专门的自主评审方案,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由本单位学术带头人、项目负责人等具备权威的专家(所有组成人员须具有正高级职称)组成,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评审委员会结合本单位研究领域、人才需求、团队建设等特点,按照本单位自主评审方案既定标准程序和规则进行综合评审,得出自主评审推荐的特色人才名单。

四、推荐名单审定流程

(一)材料报送。自主评审单位形成特色人才自主评审推荐名单后,于每年3月15日或9月1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以下材料:

1.特色人才自主评审推荐名单;

2.自主评审报告;

3.被推荐人员的《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

4.被推荐人员的身份证或护照,或港澳台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

5.被推荐人员在自主评审单位工作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记录、个人工薪所得税缴纳记录。

以上材料需提供电子版[PDF扫描版及可编辑电子版(如有)]和纸质版。自主评审单位应当对推荐名单及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资格复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实施办法》中《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规定的二类人才、三类人才和四类人才的标准,对推荐名单进行复核,形成通过资格复核的名单。

(三)安全信用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实施办法》规定,就通过资格复核的名单开展安全信用审查工作,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东莞市税务局等部门意见,核查推荐名单及其所在单位是否存在不予纳入的情形。

(四)市政府审定。通过安全信用审查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求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五)颁发证书。通过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作并组织颁发东莞市特色人才证书。

审定过程中不通过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告知自主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自主评审纪律

自主评审单位在组织开展自主评审工作中,应当确保报送材料真实性、自主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如出现有失公平或弄虚作假情况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作为自主评审单位的资格,并取消该单位通过自主评审被确定为东莞市特色人才的评定结果。

六、日常管理

由各自主评审单位按本方案自主评审,并经上述程序被确定特色人才的,纳入东莞市特色人才管理范围,享受有关特色人才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规定的引才奖励、创业贷款贴息除外)。如通过自主评审被确定的特色人才发生工作变动,调离自主评审单位的,自主评审单位应在发生工作变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如其调离我市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取消其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结果,会同有关部门停止对其执行各项特色人才政策措施。

如其调离自主评审单位,但仍在我市工作的[获特色人才评定认定当月(含)起,未在莞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及个人工薪所得税累计超过3个月的,视为不在东莞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留其特色人才评定结果,会同有关部门暂停对其执行各项政策措施,直至其按《实施办法》及有关细则规定重新申请并获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后,再按相应特色人才类别标准,接续执行各项政策措施。在《实施办法》实施期限届满时仍未重新申请并获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的,将不再享受《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扶持。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视执行情况,结合我市实际需要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