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桥头一金属冶炼企业被罚4.9万元!
i东莞 2022-04-26 20:25: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但近日,桥头应急管理分局工作人员在到辖区内开展执法检查时,就发现辖区的一金属冶炼企业未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对此,应急管理部门已依法作出处罚。

原来,该分局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多方面问题。其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持金属冶炼专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工作人员马上进行调查。

经查,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按照该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企业作出处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文字:伍江 通讯员 莞安 编辑:王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