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新安法”对两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i东莞-应急365 2021-10-15 10:28:05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下简称“新安法”)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从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获悉,“新安法”施行一个多月以来,我市个别生产经营单位因违反该法有关条文规定而被处以行政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提醒,“新安法”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更大、罚款金额更高、处罚方式更严。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扎实做好该法的学习,并对标该法的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另外,近期我市应急管理系统正在持续开展“新安法”的普法宣传,通过集中培训、送法到企业、送法到社区等方式,持续宣传“新安法”,全力营造良好安全生产法治氛围和执法环境,为“新安法”在我市贯彻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案例1

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金属冶炼企业被罚

9月9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谢岗分局执法人员到辖内的东莞市鼎尖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内容包含了液态有色金属及其合金连续铸造,其生产工艺属于金属冶炼。但是,企业并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应急管理部门当天即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在后续调查中,执法人员为该公司总经理、车间主管做笔录,上述人员均承认企业在经营中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违法事实。针对企业存在的违法事实,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对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案例2

锁闭疏散通道 企业被罚1万元

疏散通道是“生命通道”。南城一企业由于将生产车间的疏散通道锁闭,违反“新安法”相关规定,近期被应急管理部门处罚。

■9月7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南城分局执法人员到白马振兴工业园一企业执法检查

9月7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南城分局执法人员到白马振兴工业园一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锁闭了三楼生产车间疏散通道。针对该问题,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

次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南城分局对该企业涉嫌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该单位违反了“新安法”相关条款。

依据相关法律,参考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法部门对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锁闭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对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及不被占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文字:伍江 通讯员 莞安 图片:莞安供图 编辑:唐嘉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