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通道是“生命通道”,可南城一企业却将应急通道出口锁闭了。针对这一行为,东莞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该企业因此获罚人民币1万元。
今年9月7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南城分局执法人员到白马振兴工业园一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三楼生产车间应急通道因出口锁闭而未能保持畅通。执法人员在现场拍照取证、收集有关资料后,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
▲本月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南城分局执法人员到白马振兴工业园一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次日,南城应急管理分局对该企业涉嫌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依据相关法律,参考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法部门对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应急通道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企业的应急通道出口被锁闭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南城分局提醒,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其中,对企业“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应急通道”违法行为,相关条款已从“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现行规定中的“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