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25万元!大岭山重拳整治分租厂房 ,一工业园区物业被处罚
i东莞 2021-09-30 10:38:39

近日,大岭山镇鸡翅岭村一分租式厂房的“二手房东”某物业管理公司,对承租企业的安全状况既不知情,也不过问,将厂房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充当“甩手掌柜”“一租了之”,终是自吞“苦果”,被监管部门重罚25万余元,当事企业被关停。

案情回放:

分租厂房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近日,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位于大岭山镇鸡翅岭村的某工业园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工业园区“二手房东”某物业公司将园区一栋厂房部分区域约1000平方米分租给某包装材料公司用于珍珠棉的生产储存,该公司发泡机发泡作业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企业的内、外防火间距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的要求,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了进一步确定该包装材料公司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大岭山应急管理分局还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依法对该包装材料公司开展安全现状评价,核实该包装材料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现场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其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处理措施:

二手房东被罚25万元

大岭山镇应急管理分局出具的处罚通知显示,某包装材料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目前该企业已停业关闭,原生产场所已清空。

该物业公司“重出租,轻安全”,日常管理混乱,没有对承租方进行审查,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问题不闻不问,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某包装材料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物业公司共处罚245500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某春罚款10100元。

文字:吴金华 通讯员:大岭山宣 图片:大岭山供图 编辑: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