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曝光台|未按规定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两家企业被罚
i东莞-应急365 2021-09-17 11:0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但近日,寮步镇、石龙镇各有一家企业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而被应急管理部门处罚。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寮步分局(下简称“寮步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今年8月对辖区的东莞市伟业机电配件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在压铆机、钻床、磨床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此外,该企业还存在未规范编制本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

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寮步应急管理分局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局对该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未规范编制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合计共处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石龙分局(下简称“石龙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近期在对东莞朋原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对此,石龙应急管理分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东莞朋原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字:伍江 通讯员 莞安 编辑:唐嘉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