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5年8月28日经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25年10月11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规定》是我市首部针对跨市域流域协同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东莞在区域协同立法领域实现了重要突破,构建了跨行政区域协同治理的法治样板,激活了区域高质量发展绿色新动能。
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法治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曾就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重要指示:“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推进珠江三角洲河湖系统治理。茅洲河起源于深圳,其上游河段在深圳境内,下游河段是东莞深圳界河。东莞、深圳两市聚焦茅洲河流域区域协同和联防联治开展协同立法,旨在推动茅洲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模式,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法治实践。
二是巩固茅洲河流域治理成果的工作需要。“十三五”规划以来,东莞、深圳协同推动茅洲河治理取得突破性成效。茅洲河流域的水质实现历史性突破,共和村国考断面水质2019年底提前实现达到Ⅴ类水目标,此后共和村国考断面水质逐年持续改善向好,2022-2024年水质保持达到Ⅲ类,优于省定Ⅳ类水的目标要求。《规定》的制定有助于防止茅洲河流域污染反弹,确保生态治理成果得以长久维系,为子孙后代守护好一河清水。
三是构建跨界河流协同治理体系的创新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推动重要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部署。《规定》以立法形式进一步完善和固化茅洲河流域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的区域协同长效机制,创新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治理体系,为加强全流域、跨区域保护、开发、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规定》的制定过程
2024年,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东莞、深圳两市人大常委会协商并达成共识,确定由两市围绕茅洲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分别立法,就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作出一致的制度设计,共同推进茅洲河流域保护与绿色发展。2025年4月,《规定》纳入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计划。在立法过程中,莞深两市坚持统筹协调原则,通过多轮深入协商,协同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就立法框架、制度衔接、机制对接等核心内容达成共识;同时,对立法进度要求与制度设计标准等方面进行充分磋商,高质量推进协同立法各项工作。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计二十条,不分章节,明确了莞深两市协同保护茅洲河流域的基本原则,从协同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设置了联席会议制度,并重点规定了信息共享、规划编制、水量调度、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十四项具体协同保护措施,实现了两市在立法框架和文本内容的整体协同。《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构建沟通协商机制
构建顺畅的沟通协商机制,是实现茅洲河流域治理、保护、发展协同推进的坚实基础。为此,《规定》在两市茅洲河流域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商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就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水环境联合监测、跨界河段保洁清淤、重大项目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等事项进行协商,并明确了联席会议召集方式、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执行部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制定等内容。二是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茅洲河流域生态环境、水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体系,提升监测的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三是加强规划编制协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长安镇和黄江镇人民政府编制涉及茅洲河流域治理与保护等规划时,应当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加强沟通协商,确保规划目标协调统一、规划措施相互衔接。
(二)强化两市水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协同
《规定》从水量调度、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整治、跨界河段保洁、清淤水生态修复等环节着手,实现全流域协同治理。
一是加强水量调度协同。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量调度协同,保证茅洲河流域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维护水体生态功能。二是联合污染防治。要求加强对茅洲河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的防治和监管,统筹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推行雨污分流,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在水污染物排放方面,《规定》从实际出发,明确要求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经两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共同提请提高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考虑到将来治理的需要,规定应当协商推动水污染物总量的逐步削减,确保茅洲河流域水质的巩固和提升;在水污染治理技术方面,要求加强水污染治理技术交流和合作,推动先进适用的技术跨区域研发、推广和应用。三是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对异常排污口开展溯源,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四是加强跨界河段保洁和清淤协同。要求应当协同推动跨界河段的保洁工作,根据需要联合开展清淤疏浚工作。五是开展水生态修复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要求应当开展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组织实施水生态修复。同时,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茅洲河流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防治外来入侵物种对水生态环境的危害。
(三)健全联防联动机制
《规定》建立了应急联动、联合巡河、联合执法机制,合力防范茅洲河流域环境风险。
一是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要求加强对茅洲河流域防洪减灾、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联动,在制定暴雨洪水灾害、突发水污染事故等应急预案时,加强沟通,协同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健全通报机制。二是建立联合巡河机制。要求加强沟通,定期组织开展跨界河段联合巡河,对巡河发现的问题协同组织整改。三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要求加强行政执法协作,定期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加强案件协助调查、管辖移送、结果通报等方面合作。对于深圳市书面提出的协助执法请求,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并书面告知办理结果。
(四)加强流域文化保护与绿色发展
《规定》不仅关注环境治理,也注重保护流域文化,促进流域绿色发展。一是流域文化保护与弘扬。明确共同加强对流域内工业文明、水治理文化的保护,挖掘和丰富茅洲河流域文化内涵。加强对赛龙舟等体现民俗风情特色活动的支持和宣传推介,发挥相关文化设施展示作用,展现茅洲河工业文明与生态文明融合发展成果。二是促进流域绿色发展。规定共同推进茅洲河流域碧道、滨水风貌区建设,营建城镇生态休闲廊道,合理布局流域周边产业,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
(五)完善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机制
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涉及水务、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领域,需要多部门密切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两市人大协同监督。
一是厘清工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茅洲河流域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同保护机制,协调解决协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根据东莞市政府部门职能配置的实际,明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茅洲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利用以及河道管理等活动;同时规定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责做好协同保护相关工作。二是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协同保护和监督机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畅通举报渠道,支持发展志愿者组织,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参与流域保护科学研究活动。三是实施人大监督。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同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等活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在茅洲河流域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