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清积水、拒不配合消杀?注意!这些行为已违法!新《传染病防治法》明确单位和个人责任
写意黄江 2025-09-26 09:24:05

9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正式实施,新法不仅强化了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和医疗救治,也平衡了疫情防控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关系。这份关乎每个人健康的安全手册,值得您花几分钟了解。

 

有哪些新变化?

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单位和个人又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今天就带大家全面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的历史沿革和前世今生

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公布施行,分别于2004年、2013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制定实施,对有效防治传染病,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的意义是什么

修订传染病防治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关键举措,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监测预警以及治疗等制度建设,完善相关管理措施,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包括总则,预防,监测、报告和预警,疫情控制,医疗救治,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15条。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在

完善应急处置措施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总结新冠疫情防控经验,完善了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措施,提高政府应急处置能力,规定疫情应对处置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将采取紧急措施的程序由现行的“事前报批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明确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新发传染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预先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认为预先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适当的,应当立即调整或者撤销。涉及因甲类传染病重大疫情限制大、中城市、跨越省级行政区域以及涉及铁路、民航的,由国务院决定。

 

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

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提供便利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第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群防群控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乡社区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社区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健康提示以及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城乡居民参与城乡社区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和场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科学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三十九条

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传染病。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公布热线电话等,畅通报告途径,确保及时接收、调查和处理相关报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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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 东莞市黄江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疾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