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气温升高、雨水增多,蚊虫进入快速繁殖期。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等虫媒传染病备受关注,防蚊驱蚊产品亦进入销售旺季。
8月21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合规提示,提醒全市经营者未经审查不得发布防蚊驱蚊产品广告,并依法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防蚊驱蚊产品广告。
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在购买农药类防蚊驱蚊产品时,应注意甄别农药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内容,选择合规产品,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些都是防蚊驱蚊产品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驱蚊花露水、蚊香液、蚊香片、防蚊贴、防蚊剂、防蚊液、驱蚊手环等都是防蚊驱蚊产品。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
这些防蚊驱蚊产品的广告,也应合法合规进行发布。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正是因为防蚊驱蚊产品的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药广告发布前应当由农业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
不仅如此,《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明确,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禁止断言功效安全
宣称产品无毒?无害?那是不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农药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农药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也不得含有说明有效率的内容。
广告不得含有“推荐”“指定”内容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规定,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不仅如此,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
禁止使用“国家级”“最好”“最佳”用语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规定,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防蚊驱蚊产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按要求显著标明“广告”,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防蚊驱蚊产品广告中禁止使用“国家级”“最纯”“最好”“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或含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虚假、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