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大国医者教授传承研发的“长生态固体饮料”“焕芯生”“1号营养素”能解决寒湿体质、肾功能下降问题,还能排肠毒、排肠脂、有效缓解便秘?
“金线莲”=“药王”,还能治疗糖尿病、改善排便和睡眠?
这世界上有能发射“生命光波”的远红外温敷围巾和马甲吗?而这款神奇的围巾和马甲还能加速新陈代谢、促进血液循环、提高机体的免疫力和自愈力?
如果您看到这些拥有神奇功效的产品,不用怀疑,统统都是虚假宣传!而且是专坑爹妈的虚假宣传。
今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在全国开展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有效打击药品、保健品市场“坑老”“骗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研判处置问题线索,有效打击药品、保健品市场“坑老”“骗老”行为。8月15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快转发给爸妈,尽早避坑!
案例1:
能排肠毒的固态饮料?只是普通食品
东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官方网站宣传公司为中医中药民族品牌,公司科研团队由御医第四代传人、大国医者教授传承研发,公司曾获得“2019年中国质量示范品牌”“中国健康食品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国315消费者可信赖产品”“质量服务诚信AAA企业”等荣誉资质;
这家公司宣传其销售的产品能解决寒湿体质、肾功能下降问题,能排肠毒、排肠脂、有效缓解便秘问题。
经过调查,这家公司所销售的“长生态固体饮料”“焕芯生”“百岁人生御膳方”“1号营养素”“逆非凡肝胆SPA套盒”“肽极酶”“益菌酵素固体饮料”等商品均为普通食品,不是药品、保健品,也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案例2:
能做疾病理疗的细胞康养仪?其实只是一款普通按摩仪
东莞市大岭山某养生馆通过向周边中老年人派发宣传单张,并告知可以免费体验“某细胞康养仪”的方式吸引老年人来店。
在老年人体验的同时,通过向在场老年人讲解以及用电脑投影播放宣传片的方式宣传使用“某细胞康养仪”后可以不打针、不吃药、不节食、不反弹、轻松塑身,还有疏通经络、淋巴排毒、暖宫护宫、舒缓疲劳等疾病理疗功能及疗效。
经过调查,这家养生馆销售的“某细胞康养仪”是一款按摩仪,不属于医疗器械产品,也不能提供上述宣传疾病理疗功能及功效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案例3:
激光中频电治疗仪能预防癌症?虚假宣传!
东莞市大朗某健康咨询服务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针对老年群体宣传其推销的某激光中频电治疗仪(第二类医疗器械)功效,同时以免费体验产品的方式吸引更多老年群体参与。
在老年群体体验过程中,通过口头讲解、现场采访、拍摄并播放短视频的方式,宣称上述治疗仪具有辅助治疗“失眠、痛经、神经衰弱、胃痛、骨折、头晕脑胀、高血压、腰肌劳损、全身酸困”的功效,具有检查疾病、发现疾病、调理疾病三大功能,以及有打通微循环、净化血液、活化细胞、调理大脑植物神经、提高免疫力、预防心脑血管疾病和癌症等十二大功效。
经过调查,这家公司不能提供除产品核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功效及相关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案例4:
“金线莲”=“药王”?
东莞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播放视频的方式,向老年人宣传其销售的“金线莲”口服液有助治疗糖尿病及改善排便和睡眠作用,在经营场所张贴海报宣传“金线莲”有“药王”“金草”“神草”“鸟人参”等美称。
经过调查,这家公司销售的“金线莲”口服液仅为普通食品,不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案例5:
“林志玲”代言的保健品?
某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在其拼多多网店发布商品信息“一片霸屏糖果雪莲片保健滋养快速补品微商同款正品盒装”“一片霸屏压片多肽片糖果雪莲片保健品滋养蚁王正品”,其商品信息标题含有“保健”“补品”“保健品”等引流词语。
经过调查,这家公司销售的商品只是普通食品,并不是保健食品,且未经授权在外包装使用“林志玲”的形象,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案例6:
能发射“生命光波”的远红外温敷围巾和马甲?
东莞市万江某日用品商行在其微信小程序开设的购物平台销售“远红外温敷围巾”和“远红外温敷马甲”商品时,在销售页面宣传“红外光波|颈部保健创新碳纤维导热,能释放出4-16微米的远红外光波,与人体同频共振,深入皮下组织,促进血液循环,缓解颈部疲劳”“远红外线‘生命光波’渗入体内之后,引起人体细胞的共振,可以加速新陈代谢,促进血液循环,提高机体的免疫力,自愈力”。
经过调查,这家商行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案例7:
养发精华能治病?
东莞市中堂某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在其举办的经销商培训会上发布其销售的某“人参多肽养发精华乳(精装)”商品宣传册,在宣传册及宣传册上二维码链接的网页,通过“用户案例见证”方式宣传其销售的商品具有改善头皮血液循环,增长新发,使头发恢复原有的健康,改善毛囊炎、改善斑秃问题等功效。
经过调查,这家咨询服务中心所销售的商品只是普通化妆品,仅具有保湿、护发的功效,并不具有疾病治疗功效,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介绍,上述案例当事人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作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