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出台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
南方日报 2025-08-06 08:29:10

日前,广东省民政厅草拟了《广东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广东将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全链条监管,规定预收养老服务费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超过2万元,会员费不得超过该养老机构最高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6倍。

预收押金单人不得超2万元

不少老人在入住养老院时,被告知需预交费。根据《征求意见稿》,养老机构预收的费用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预收费应当充分尊重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收取。

《征求意见稿》提出,养老机构原则上按月收取养老服务费。其中,用于日常生活保障的床位费、护理费、管理费应按月度收取;伙食费、代办代购费等项目应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预收养老服务费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此外,预收押金主要用于应急就医的,应根据服务对象身体健康状况,依照本地医疗机构住院押金收取标准及护理程度等实际情况,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2万元。

在预收会员费方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虚假夸大宣传、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等方式,诱导并预收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会员费。“会员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该养老机构最高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6倍。

《征求意见稿》明确,预收会员费,仅限用于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不得投资、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投资、捐赠给关联企业。

根据《征求意见稿》,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不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公办、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等,不得收取会员费。

停业歇业应提前30日告知

不少人关心,预交费用可以退吗?《征求意见稿》明确,养老机构应当真实、准确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出具风险提示函,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预收费用项目、标准、权利义务、管理方式、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不得在公示项目、标准或协议外额外收取费用。

在退费方面,老年人尚未入住机构,提出解除协议的,养老机构应在提出退款要求后1个月内,按协议明确需扣除的工本费等相关费用外,如数退还。老年人入住机构后,提出解除协议的,养老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扣除已消费金额一次性退还所剩费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针对可能出现的“跑路”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提前30日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并以书面、电话或发送信息等形式逐一告知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同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调解决好后续服务问题,依法承担经营主体责任。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8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之一提出: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邮政编码:510030),并在信封上注明“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字样;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mzt_zengwh@gd.gov.cn。

文字:记者 汪祥波 编辑:朱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