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住宅小区车位!东莞印发《管理办法》
东莞+ 2025-07-24 21:17:10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行为,7月24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印发《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尚未出售的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据了解,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以下简称“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销售和租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建设单位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须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及现售备案证书。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函件、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书面方式通知业主,并根据商品房销售时公示的车位、车库租售总体方案,制定车位、车库租售具体方案,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

可售车位配比小于等于1:1,每套只能购买1个车位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以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停放汽车需要为基本原则,根据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公平、公开地开展租售活动。对拟购买或租用车位、车库的业主,建设单位应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可售车位、车库配比,是指建筑区划内可售车位、车库套数与房屋套数的比例。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车位、车库销售过程中,房屋套数按以下规则计算:(一)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按1个产权登记单元为1套计算;(二)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的,以产权登记单元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为1套计算(尾数不计,产权登记单元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套计算)。 

若是商住混合用地开发项目,应根据住宅、非住宅的车位、车库规划配置情况以及可售车位、车库的数量情况,按比例分别计算住宅及非住宅房屋的可售车位、车库数量以及可售车位、车库配比,并在各自数量范围内分别进行销售。

根据项目可售车位、车库配比情况,车位、车库销售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可售车位、车库配比小于等于1:1的,每套房屋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二)可售车位、车库配比大于1:1的,可按以下流程依次进行两轮销售。1.第一轮销售。每套房屋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第一轮销售时间应不少于180天。2.第二轮销售。第一轮销售结束后,建设单位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可以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车库的前提下,可对剩余未售出的车位、车库开展第二轮销售。建设单位应制定第二轮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公示。第二轮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应说明本建筑区划内可售房屋和可售车位、车库套数情况以及已售、未售套数情况,当前可以出售、出租的车位、车库数量等情况。第一轮未购买车位、车库的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权。单套房屋业主当前持有不超过1个车位或车库的,可在第二轮销售中增加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

销售时间满3年,可将剩余车位面向项目全体业主销售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销售时间从项目首份车位、车库买卖合同网签之日起计算。如项目车位、车库分期销售的(两个或多个地下室车位、车库分别取得现售备案证书的视为分期销售),销售时间以最后一期车位、车库首份车位、车库买卖合同网签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销售时间已满3年的,建设单位在扣除按规定计算未销售房屋预留相应数量的可售车位、车库后,可将剩余未售出的车位、车库进行销售,业主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车位、车库。本轮销售应优先满足未购买车位、车库业主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的需求。建设单位应参照相关要求制定本轮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并按相关规定完成公示。本轮销售中,车位、车库的销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调整制定。商住混合用地开发项目不再划分住宅及非住宅可售车位、车库数量范围,按上述方式为建筑区划内未销售房屋预留相应数量可售车位、车库后,剩余未售出的车位、车库可面向项目全体业主销售。

在一定前提下,建筑区划内停车设施可向社会共享

办法明确,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车位、车库现售备案证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有关规定重新计算房屋套数,可售车位、车库配比以及车位、车库销售时间。建设单位重新制定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后,根据项目可售车位、车库配比及销售时间情况按有关规定在建筑区划内进行销售,其中商住混合用地开发项目无需划分住宅、非住宅可售车位、车库数量范围。

因房地产开发项目司法处置或建设单位注销清算等原因,需将剩余可售车位、车库整体转让的,受让方在取得权属登记后,对该部分车位、车库进行租售时,应遵守本办法对建设单位租售车位、车库的有关规定。受让方出售的上述车位、车库按照存量商品房的有关手续和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注销前对包括人防工程停车位在内的人防工程设施设备应明确承接主体,确保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定期公布可用于出租的车位、车库情况。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可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建筑区划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同时,在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求,尊重车位、车库权益人意愿,以及不影响物业管理和治安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决定后,建筑区划内停车设施可向社会共享,提供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2日。本办法施行前有关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的规定、措施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文字:冯文彦 编辑:张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