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提出4个方面12项措施,提升行政检查的规范化和透明度,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若干措施》提出,建立事项清单管理、专项检查评估报批等制度,编制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专项检查必须事先充分论证其合法性、必要性,拟订检查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向市司法局备案。通过加强计划统筹、队伍设置,深化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及时跟踪单个企业检查频次,杜绝行政检查过频扰企。
《若干措施》要求,推行扫码入企登记制度,构建入企监测平台,全面统计各单位入企活动频次,各类检查巡查以及观摩、督导、考察、服务等入企活动均要扫码。各行政执法主体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行政检查,建立“无事不扰”企业白名单并实施动态调整更新,对白名单企业原则上不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针对涉及公共安全、卫生健康等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
《若干措施》明确,持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落实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要过罚相当,避免“小过重罚”,慎重实施行政强制,探索罚款超长期暂缓、分期缴纳机制,依法探索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年的超长暂缓缴纳或者分期缴纳期限依法依规保障企业权益。
《若干措施》的出台,是东莞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实践。通过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现监管既不缺位、也不越位,让企业放心干事、安心发展。
相关链接: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加强依法行政,确保涉企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一)发布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由各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认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梳理发布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将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名称、检查事项和依据、年度检查频次上限、检查标准、专项检查计划等信息作为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通过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发布,接受企业和公众监督。由市司法局牵头,依法组织开展行政检查事项的清理工作,及时动态调整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二)严格履行行政检查程序。由各行政执法部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实施现场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检查主体负责同志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手续。除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明确不得提前告知,以及需要通过“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实施的检查事项外,要通过适当形式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以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等事先告知检查对象。现场检查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并制作行政检查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或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活动还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现场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检查对象。
(三)严格限制专项检查。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健全专项检查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针对特定范围、特定领域的突出问题实施专项检查,要充分论证其合法性、必要性,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时限等,事先制定专项检查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向市司法局备案。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公布专项检查计划。确需紧急部署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执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不用再重复报批和备案。
二、全面统筹涉企行政检查
(四)规范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和行政检查标准。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本领域行政检查事项的年度频次上限;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明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个案检查,以及对行政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不纳入行政检查年度频次计算,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由市司法局及时跟踪监督。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梳理本领域行政检查事项的行政检查标准。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由相关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
(五)深化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强化涉企“综合查一次”制度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的协同落实,对列入《东莞市“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东莞市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的联合检查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统筹,由牵头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配合部门优先通过联合检查形式实施检查。除根据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和问题线索开展的靶向监管以外,日常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在同一月度内抽取到同一企业的,经系统识别发现并将信息推送至行政执法部门,能联合的应联合进行。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由联合检查牵头部门梳理归并检查事项,形成综合检查表单,明确一致的检查标准,实现一表覆盖。
(六)优化行政检查机构队伍设置和人员管理。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加强部门内设机构的行政检查工作统筹,由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园区管委会法制机构加强属地内设机构与市直部门派出机构的行政检查工作统筹,提高综合执法检查效率。支持各镇街(园区)结合实际逐步整编专职安全员、生态环境专管员、消防巡查服务队等行政辅助人员。各镇街(园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行政辅助人员管理,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辅助人员独立从事行政检查活动。
(七)加强行政检查信息化记录。由市司法局牵头,构建全市统一的行政检查信息化监测平台,加强与各部门在用行政检查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现场检查,要将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该平台,现场不具备网络环境或存在情况紧急的,事后要进行补录。支持企业通过“企莞家”平台便利查询获取相关信息。试点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亮证入企”,探索推行“扫码入企”,除行政检查需要扫码登记外,依托行政辅助人员实行辅助巡查,以及观摩、督导、考察、服务等其他入企活动也要扫码,不能扫码的,要配合企业通过其他形式做好入企记录。
三、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涉企行政检查
(八)建立“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检查制度。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综合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等级和行业特点,科学评定企业等次,实施差异化行政检查。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企业,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企业,以及存在被多次投诉举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企业,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但最高不超过本领域行政检查事项的年度频次上限。
(九)实施“无事不扰”白名单监管。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问题发生率低、投诉举报量少、危害后果轻微、可通过非现场方式实现监管目的的低风险事项,从综合评价等次高的企业中进一步优选确定白名单企业,原则上不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必要的日常检查优先采取非现场监管方式实施,最大程度减少现场检查频次。白名单企业实施动态更新,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定期复核增减。
(十)加强重点事项日常监管。由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检查事项,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在遵照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四不两直”暗查暗访频次。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细化检查事项主要违法行为及合规建议,指导企业结合监管要求,加强风险隐患自查自纠。
四、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
(十一)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由各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具体化、标准化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积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道歉承诺等柔性执法方式,避免“小过重罚”。各行政执法部门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可能造成企业停产、停业、关闭等重大影响的,可以进行经济影响评估,依法依规慎重实施行政强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案件保密制度,依法按程序发布涉及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探索罚款超长期暂缓、分期缴纳机制,依法探索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年的超长暂缓缴纳或者分期缴纳期限。
(十二)完善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机制。由市司法局牵头,将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持续开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对行政执法部门受理和处理企业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开展全市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畅通企业投诉举报反映渠道,建立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鼓励企业、商协会积极反映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各镇街(园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研究行政检查执法情况,纠治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行政行为。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期间,国家、省对涉企行政检查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司法局负责全市涉企行政检查综合统筹,协调督促各镇街(园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落实具体任务。市政府办公室将涉企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检查情况纳入重点督导工作事项,开展跟踪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