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况
2024年10月,黄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依法对镇内一诊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医疗废物暂存间放置有泡沫纸箱等杂物,涉嫌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未远离生活垃圾存放场所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该诊所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诊所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未远离生活垃圾存放场所的违法行为属实,此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黄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当场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解析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温馨提醒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国家制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旨在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黄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此提醒广大医疗机构经营者,请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从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