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架个设备就能挣钱?小心获“刑”!
东莞+ 2025-06-17 21:07:08

只需动动手指、拨打电话,就能轻松赚取高额回报?殊不知已逾越法律红线,直接助推了诈骗活动的实施。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罪案件,被告人马某因非法为诈骗分子提供通信技术支持,诱骗受害人上当受骗,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为诈骗犯提供远程拨号服务

2022年12月,被告人马某通过互联网认识一名陌生男子。在“时薪300元”的诱惑下,马某按照该男子指示,利用两部手机远程控制软件架设简易设备,为其提供远程拨号服务。此外,马某还依据该男子提供的话术,冒充武警支队人员拨打被害人电话订餐,通过让被害人添加特定微信直接帮助该男子实施诈骗犯罪。

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先后在甘肃、福建、广东多地持续为上家提供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及帮助,其行为直接导致多名被害人共计被骗取人民币十余万元。马某则通过“欧易”软件收取了上家支付的“报酬”共二万余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综合考量上述情节,依法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准确识别,莫做帮凶

本案认定马某构成诈骗罪而非帮信罪,关键在于其主观明知和客观行为的深度参与。一方面,马某曾收到上家发来的QQ聊天截图,内容为他人指责上家是诈骗犯,且其与上家聊天中频繁使用诈骗行话暗语,足见其主观上对诈骗有明确认知。另一方面,马某并非仅提供技术支持,而是直接根据“话术”,冒充特定身份拨打电话实施诱骗行为,属于直接参与诈骗。此外,其收取远高于正常劳务报酬的时薪,进一步印证其参与诈骗的非法获利性质。综合全案证据,马某不仅明确知晓自己及上家行为的违法性,更清楚地意识到自己与上家相互配合、共同实施诈骗犯罪,其行为已超出单纯为犯罪提供技术帮助(如吸粉、引流推广)的范畴,上升为对诈骗行为的直接参与和推动,依法构成诈骗罪。

本案是利用通讯传输技术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典型案例。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对非官方电话应保持警惕,提防他人冒充各类公司、政府机关、人工客服拨打电话,切莫按他人指令要求进行银行转账。

文字:记者 王骁 通讯员 许羽雯 编辑:李贤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