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40多年来,在“三来一补”外向型经济带动下,东莞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截至目前,东莞民营经营市场主体数量突破170万户,对全市GDP、税收、创新成果、进出口贡献,具有典型的“6789”特征,被认为是观察中国民营经济特别是“外向型民营经济”的重要窗口。然而,近年来受全球经济深度衰退、单边贸易霸凌、内需不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畅等内外多重因素影响,加之在公平竞争、投融资、政策落地等方面遭遇一系列体制机制制约,东莞民营经济面临系列严峻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由政策层面“精准施策”上升为法律层面“刚性保障”,为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护航东莞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一、精准查摆东莞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
(一)“市场之痛”。即市场准入存在多重受限。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推出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一系列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平等发展的改革举措。但从实践操作来看,受“国进民退”影响,东莞民营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市场隐形壁垒,包括行业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融资担保等方面,民营企业并没有完全获得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和待遇平等。例如,民营企业难以进入能源、电信、金融等领域,难以在对等合作基础上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等等。
(二)“融资之苦”。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方面,“融资难”。一是银行贷款难。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机构,存在“所有制偏好”,中小民营企业难以入“法眼”。二是担保贷款难。东莞民营企业普遍缺少合规足值的抵质押物,无法有效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和途径。三是直接融资渠道不畅。受信息不对称、信用评级低等因素制约,民营企业难以上市获得股权融资。另一方面,“融资贵”。一是融资渠道有限。民营企业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单一的融资渠道难以获得多样化的融资方式,推高了融资成本。二是民营企业自身因素。受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社会信用存在一定缺失、抗风险能力差等影响,与央企、国企相比,民营企业融资成本明显偏高。
(三)“政策之惑”。即民营经济扶持政策“花多果少”问题。一方面,政策认识有偏差。受制于“公好私坏”传统观念,以及“重外轻内”思想惯性,部分地方领导在政策执行上不同程度地消极应对,甚至抵触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另一方面,政策缺乏操作性。部分政策看似有方向、有要求,但没抓手、少细则,或者附加条件太多,无形中提高了中小微民营企业的进入门槛。此外,主动服务意识不足。部分政府部门主观上存在顾虑,主动服务帮助企业的少,“保姆”式服务停留在文件中、口号上,政企“清”而不“亲”。
二、以法治之力助推东莞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民营经济促进法从公平竞争、投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等多个维度,为民营企业创造了一个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外部环境。
(一)公平竞争,消除“市场之痛”。即依法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民营经济促进法将“公平竞争”列在总则之后,单独成章,将平等原则贯穿于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比如,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使用等,依法保障了民营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为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建议东莞市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及时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的重大项目信息,帮助民营企业更好了解“往哪投、怎么投”,并大力支持东莞民营企业在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投资布局。
(二)多管齐下,疏解“融资之苦”。即以法治化手段多维度破解民营经济融资难题。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从差异化金融政策、直接融资支持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比如,第二十五条规定,“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此举有助于降低民企对间接融资的依赖,推动更多优质企业通过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等平台实现“造血式”发展。为疏解东莞民营企业“融资之苦”,建议东莞以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为契机,从政策支持、担保创新、风险分担、金融服务、权益保障等多个维度提出系统性解决方案,为东莞民企融资构建全新制度框架。
(三)管服并举,破解“政策之惑”。即要求民营企业规范经营的同时,政府要依法履职尽责。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章《规范经营》和第六章《服务保障》,从义务和权利两个维度理顺了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比如第六章《服务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为破解“政策之惑”,建议东莞以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为契机,从形成政策合力、精准推动政策、提升政策执行效率、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四个方面下功夫。
(作者系中共东莞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主任、副教授 何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