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高管配偶销售公司产品仿冒品及收受商业回扣等理由将其解雇,是否合法?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审结了一起涉用人单位应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为企业用工管理敲响合规警钟。
许冬(化名)在某鞋业公司的工作岗位为品质部经理,负责公司的产品质量监管及技术把控。某鞋业公司主张,许冬作为公司的品质经理,管理出现严重失职:许冬妻子通过微商售卖公司核心产品的仿冒品;接到举报许冬有收受商业回扣行为等。许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公司依法解除与许冬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许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某鞋业公司提交《产品甄别声明》、某鞋业公司总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书以佐证其主张。
许冬辩称,某鞋业公司出具的《产品甄别声明》加盖的是某律师事务所的印章,公证书上显示的复印件是对网页的截屏,没有证明力。其妻子虽经营微商,但所售商品与公司无关,更非仿冒品;所谓“回扣”仅为口头指控,无任何实质证据。许冬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雇,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某鞋业公司以许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雇许冬,具体表现为:许冬配偶做微商销售某鞋业公司核心鞋类产品的仿冒品,许冬收受商业回扣等。许冬对上述解雇事由均不予确认,某鞋业公司应就其解雇的合法性进行举证。某鞋业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产品甄别声明》、授权委托书,既无法证实送检商品确为许冬配偶销售,也无法证明商品属于仿冒品。此外,某鞋业公司未提交证据可证明许冬收受商业回扣。综上,某鞋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解雇许冬的合法性,依法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法院认定某鞋业公司解除与许冬的劳动关系违法。东莞第一法院一审判决某鞋业公司应向许冬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某鞋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冷静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赋予了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有力保障了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但是用工自主权不可滥用,其行使务必合法、合理,否则将带来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员工的违规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且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进行公示或组织员工进行学习。法官再次提醒企业,用工自主权不可滥用,唯有规范管理、依法行事,才能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