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庭审上的这个细节,让用人单位庭后主动和解
东莞+ 2025-04-30 19:54:50

用人单位拒不承认劳动关系?劳动者举证困难?在东莞第二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面对用人单位在仲裁、诉讼中均否认劳动关系而劳动者举证能力相对较弱的情形,承办法官细致审查案卷材料线索,从劳动者微信联系人中锁定关键信息,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公司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后又起诉至法院

2023年,劳动者李某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长安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李某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李某提供了工资支付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其中,转账记录显示李某的工资是名叫费姨(化名)的人发放的,而微信聊天记录则显示李某与名为“费先生”(即费叔,系化名)的人有工作上的往来,是这位微信名叫“费先生”的费叔与李某确定开始上班的日期以及发放补助。

某某公司则以“李某未为公司提供过劳动,公司亦未支付劳动报酬给李某”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主张,费姨向李某支付工资是个人行为,费姨有开设钢材加工店。与李某微信沟通的费叔也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费某。

仲裁庭对某某公司进行实地调查时,费叔、费姨均在现场,并且对仲裁庭说已经结清了李某的工资,要求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拒签。仲裁庭询问公司员工黄某和张某时,两名员工也主张费叔是公司老板,费姨是老板娘,工资平时由费姨发放。但当被问及是否认识李某时,黄某矢口否认,而张某则表示“不清楚”。

最终仲裁庭结合案件证据及实地调查情况,裁决确认李某与某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某某公司向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0196.05元。某某公司不服,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抽丝剥茧,微信联系人成关键突破口

庭审前,本案承办法官方琪芬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虽然法官耐心释法说理,然而某某公司表示对李某起诉公司的行为感到很气愤,调解只能暂告一段落,先行开庭。

庭审中,某某公司依然坚持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一再表示微信上的“费先生”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费某。当法庭询问费叔与费某的关系以及微信上与李某沟通的“费先生”是否就是费叔时,公司仅确认了费叔为费某父亲,但无法确认该微信号是否费叔使用。

公司不断对李某提交的证据进行否认,想要查清案件事实,必须寻找到那个揭开案件迷雾的突破口。

方琪芬法官早在庭前准备的时候就已经细致地将卷宗翻了一遍,她注意到某某公司授权律师代理案件的授权委托书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写的是费某,旁边的联系方式处留有一个手机号码,落款处加盖了公司公章。灵机一动,方琪芬法官用微信输入了该号码,显示出的用户信息竟然与李某提交的微信用户截图完全一致。

根据以上信息,方琪芬法官进一步询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费某本人,要求费某明确回复该微信是否是费叔的微信号,由费叔使用。

“请如实回复法庭,如你方作虚假陈述,法庭将依法追究你方相应的责任。”

在法官严谨的查证面前,费某再也无法以“不清楚”搪塞,终于承认微信名为“费先生”的微信号使用者是其父亲费叔。

质证完双方提交的证据后,法庭向双方出示了在仲裁庭处调取的仲裁案件笔录。李某向法庭表示,仲裁庭曾经询问过两名公司的员工黄某和张某,黄某不认识李某也正常,因为他们不在同一个部门。但张某应该认识李某,目前李某微信上还有张某的好友。

方琪芬法官当机立断:“李某,请你现在当庭拨通张某的微信语音,法庭向他核实情况。”

电话拨通后,确认了对方为张某本人。在电话中,张某确认参与了仲裁庭的调查,并确认自己认识李某,与他在某某公司的同一个部门工作。张某又表示仲裁庭调查的时候公司的老板也在场,所以他对仲裁庭表示不清楚是否认识李某。

调查至此,李某表示认同张某的意见,而公司则表示这是张某的个人意见,没有得到公司授权。

柳暗花明,公司庭后主动提出和解

庭审结束后第二天,方琪芬法官的办公电话响起,另一头是原告某某公司代理人的声音。

“法官,我们回去之后商量过了,我们想跟李某和解。”

原来,本案直至开庭前公司都没有打算要赔偿李某,请代理人也仅打算走过场拖时间。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历了庭审后,想法改变了,经与律师沟通,打算主动和解。

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经过法院主持,最终达成了让双方都满意的和解方案,当天就出具了调解书。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权益有重大影响。这次庭审的突破口都在微信联系人上”,方琪芬法官回忆道,“有时候多看一眼卷宗材料,说不定就能发掘到意外的线索;多问一个问题,可能参加庭审的当事人的想法就改变了。”

本案仲裁及诉讼庭审时某某公司一直否认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并抗辩为费姨、费叔经营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而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仲裁庭主动现场调查,法院承办人细心留意卷宗材料。庭审时面对公司的无理抗辩及消极回复,法院适时主导调查方向,一步步使得案件事实清晰明了,法律关系主体得以明确,最终促使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调解,也避免了后续可能衍生的上诉案件及执行案件的产生,一次性化解纠纷,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方法官,调解金我已经拿到啦,感谢你们!”结案后,李某通过电话表示感谢。

庭审的情景历历在目,方琪芬法官笑了笑,翻开手中的卷宗,投入了新的案件审理工作。

文字:记者 王骁 通讯员 邓玉廷 编辑:钟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