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聚焦劳动者权益保障,通过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刑法威慑和教育功能,督促欠薪人积极快速履行支付义务,以司法力量守护劳动者的“血汗钱”。
案例一:拖欠千万薪资后逃匿,严厉惩处!
被告人胡某明是东莞市某五金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2022年3月至2023年12月,东莞市某五金制品公司拖欠440名员工工资共计1010万余元。无力偿还后,胡某明携家人逃匿。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迅速介入处理,责令胡某明支付员工工资,但胡某明未予支付。2023年12月28日,胡某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明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认罪悔罪并取得部分员工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胡某明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恶意转移财产拒不支付工资,严惩不贷!
被告人周某是东莞市某塑胶制品公司实际经营者。2021年7月,东莞市某塑胶制品公司拖欠48名员工工资共计38万余元,周某逃匿。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配合调查,但周某并未理会,并嘱咐他人不要透露其藏身于东莞市长安镇的情况。2021年8月,周某与妻子离婚,利用离婚协议将其所有的房产转移至前妻及儿子名下。2021年10月,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逃匿、转移财产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法院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三:积极支付拖欠工资取得谅解,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某三在经营东莞市某气球公司期间,拖欠56名员工工资共计85万余元,无力支付欠薪后失联。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电话联系、网上公告等方式责令马某三接受调查和处理工资问题,均未得到马某三回应。归案后,马某三及其合伙人积极筹款支付员工工资,取得公司员工谅解。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三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已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处马某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说法】
经营困难不是恶意欠薪的理由!积极应对是出路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同时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官提醒,劳动者有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劳动者薪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仅损害自身信誉,也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涉及民事纠纷,情节严重还会涉嫌刑事犯罪。
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如果因企业经营不善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当勇敢面对,主动与劳动者协商解决方案,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欠薪,切勿触碰法律红线,不可以通过注销企业、转移财产、恶意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
严惩恶意欠薪,守护民生底线
针对欠薪犯罪案件,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坚持“零容忍”态度,建立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实行快审快结,七成案件以简易程序方式审结,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权益。2020年至2025年4月,东莞第三法院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案件57件,58名被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43名被告人因存在拒不支付、逃避责任等情形被判处实体刑,15名被告人因积极赔偿损失、取得劳动者谅解被依法适用缓刑,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司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