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震慑作用,在知识产权宣传周之际,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精选两起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两个案例均因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彰显了严惩恶意侵权、全面保护创新成果的司法导向。
卖假华为耳机被判赔30万元
经消费者投诉,华为公司发现“影某专卖店”在拼多多平台销售近似“华为”商标的耳机,并使用“HUAWEI”商标、“华为官方正品”等描述进行产品营销。而“影某专卖店”实际由蓝某公司经营,该公司此前实施同样的侵权行为。为此,华为公司以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蓝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蓝某公司销售的蓝牙耳机使用与“华为”相近似的商标,已侵害华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蓝某公司在案涉店铺销售链接及宣传海报中使用与华为公司近似的商标,标注“华为官方正品”等描述,容易让消费者将蓝某公司的蓝牙耳机与华为官方耳机产生关联,误导消费者购入蓝某公司的蓝牙耳机是华为官方耳机,蓝某公司关联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前,蓝某公司曾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存在持续侵权的行为,可以认定蓝某公司主要以销售侵权产品为业,应对蓝某公司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综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蓝某公司向华为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万元。
法官说法:使用其他品牌商标宣传,销售非该品牌生产的商品,以至欺骗、误导消费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本案中,针对蓝某公司多次侵权的行为,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不仅让蓝某公司因侵权行为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促使潜在侵权者认识到“违法成本远高于侵权收益”的法律后果,进而放弃通过侵权行为获取不当利益的投机方式。
【法官说法】
商标品牌是企业无形的资产,是企业品牌的象征。企业经营者应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商标权,加强自有品牌研发,才是企业发展的“阳光大道”。
制售假网红牙膏被判赔600万元
某科技公司创立了“某鲨鱼牙膏”等多个网红品牌,并对其畅销产品的外包装设计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后该公司发现,有多个电商平台店铺和个体网店未经授权,宣传和销售与“某鲨鱼牙膏”包装设计近似的“某泰牙膏”,且商品名称均使用了“某鲨鱼牙膏”等字眼进行宣传,月均销量巨大。
某科技公司认为“某泰牙膏”生产商某叶公司和经销商某禾商行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遂诉请法院判决停止侵权,由某叶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600万元,某禾商行赔偿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叶公司未经许可生产被诉商品并在其网店销售,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某叶公司故意侵权、情节严重,且拒不向法院提供被诉商品的账务资料,已构成举证妨碍行为。结合电商平台的销售数据,法院认定某叶公司销售被诉商品金额达782万元,应按照该销售额乘以产品利润率的方式确定违法所得,对某叶公司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得出的赔偿数额已远超原告主张的金额,故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而某禾商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某叶公司多次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且屡教不改,其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案件审理,依法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案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判决某叶公司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600万元和罚款20万元,某禾商行赔偿权利人3万元。
某叶公司不服,向东莞中院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提醒当事人在参与诉讼过程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当事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罔顾事实,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妨害司法秩序,挑战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行为将采取“零容忍”态度,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