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维某公司推出“维某超韧抽取式面巾纸系列”,该纸巾在市场销售时间长,连续5年行业内统计销量排名第一,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而商品家喻户晓的同时,也伴随着可能被“复制粘贴”的风险……
【基本案情】
2023年,维某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商品包装极为相似的唯某纸巾,该纸巾由东莞唯某纸业生产制造,并在多家超市、商城售卖。维某公司认为,唯某纸业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诉请唯某纸业赔偿其经济损失等费用22万元。
唯某纸业辩称,被诉产品确系其生产,但原告产品包装正面有大面积且醒目的花朵图案,被告认为被诉纸巾的包装与原告纸巾的颜色、图案、文字、商标、排列等均不同。
双方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述案件。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维某公司于2018年对案涉产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案涉产品装潢已构成法律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诉商品与原告商品属同类商品,将二者从整体比对效果来看,主体颜色、元素布局、突出使用的文字、图案、结构、排版等均近似。虽然二者使用了不同标识,文字内容和厂商名称等也存在一定差别,但普通消费者在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仍容易产生混淆,易于误认被诉产品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
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唯某纸业生产的被诉侵权商品的装潢是对原告“维某超韧系列抽取式面巾纸”装潢的整体仿冒,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权利人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法院经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包含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7万元。
【典型意义】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三庭承办法官石贞贞表示,本案通过对包装装潢近似性的认定,遏制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对企业通过抄袭、模仿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诚信经营,避免因侵权行为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同时,权利人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