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秩序,严防严控违法建设行为,近日,市、镇两级相关职能部门携手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以“零容忍”的态度向违法建设行为亮剑。
黄江城管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星光社区星旺街一处建筑物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其报批建筑层数为四层,实际建设层数为六层半,属于违法加建。对此,城管分局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取证,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明确指出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自行整改期满后,当事人未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随后,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发出《强制拆除通知书》,并联合市城管局、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对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拆除面积430平方米,严厉打击顶风作案的违法建设行为。
接下来,黄江城管分局将继续保持对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以日常巡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为抓手,早发现、早介入,力争将违章建设消灭在萌芽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